為嚴肅考試紀律,保障考試的公平、公正,維護學校教育教學正常秩序,建設良好的學風、校風,切實保護廣大學生的合法權益,根據《國家教育考試違規處理辦法》、《普通高等學校學生管理規定》及《太阳成集团tyc33455cc學生違紀處分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一條 本辦法所指考試違規分為考試違紀和考試舞弊。凡太阳在籍學生,不論在何地參加何種考試,一經發現或查出有考試違規行為,均按本辦法進行處理。
第二條 在考試過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屬考試違紀行為,監考人員應當場要求違紀學生予以改正;不予改正的,給予記過處分,該課程考試成績無效,并取消其參加正常補考的資格;已因考試違規受過記過處分者,給予留校察看一年的處分,該課程考試成績無效,并取消其參加正常補考的資格:
(一)未将書包、書本、電子字典、手機、bp機、電子計算器等及其他相關物品存放于監考人員指定位置的;
(二)未在規定的座位參加考試或不服從監考人員安排的;
(三)在考試過程中旁窺、交頭接耳、互打暗号或手勢的;
(四)未經監考人員同意,私自借用考試用品的;
(五)在考場内、外喧嘩,幹擾、影響考場秩序的;
(六)不聽從監考人員勸阻,在考場内吸煙的;
(七)使用規定以外的筆或紙答題的;
(八)未經同意,随意走動或擅自離開考場的;
(九)在試卷規定以外的地方書寫姓名、考号或者以其他方式在試卷及答題紙上标記考生信息的;
(十)考試開始信号發出前答題或考試結束信号發出後繼續答題的;
(十一)将試卷、答題紙(卡)、草稿紙等考試介質帶出考場的;
(十二)其他影響考試過程正常進行的情形。
第三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屬考試舞弊行為,給予舞弊者留校察看一年的處分,該課程考試成績無效,且不能參加該課程的正常補考;如确有悔改表現的,經學院教務處批準,可以參加畢業前的補考:
(一)在考試所在位置的桌面、抽屜、座椅、牆面、衣物、肢體等處置放與考試内容有關的物品(如筆記本、書籍、複習資料、紙條等)的;
(二)将手機等通信工具帶入考試所在位置的;
(三)抄襲他人答卷或協助他人抄襲答卷,或接受他人提供的答案的;
(四)考試過程中将試卷傳、帶出考場的;
(五)由他人冒名頂替考試或頂替他人參加考試的;
(六)利用各種機會在考場内外偷看與考試内容相關的資料的;
(七)故意銷毀試卷、答題紙(卡)等考試材料的;
(八)被認定為雷同答卷的;
(九)交換考試座位、試卷、答題紙(卡)、草稿紙的;
(十)交卷後未按要求離開考場,并向考場内未交卷考生提供答題信息的;
(十一)通過僞造證件、證明、檔案及其他材料獲得考試資格和考試成績的;
(十二)替自己或者他人篡改試卷答案的;
(十三)其他明顯影響考試結果的公平、公正性的行為。
第四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屬考試嚴重舞弊行為,給予舞弊者開除學籍處分,該課程考試成績無效:
(一)被确認為考試違規後,辱罵、恐吓、毆打考試工作人員或其他相關人員的;
(二)考前竊取試卷或标準答案,或考試結束後盜走試卷、偷改答卷或分數的;
(三)組織3人或3人以上考試違紀、舞弊的;
(四)在留校察看期間再次舞弊或同一學期發生兩次舞弊的。
第五條 處理程序
(一)監考人員發現學生舞弊,确認其舞弊事實後,應立即終止舞弊者參加考試,并将舞弊者及其考試試卷、舞弊證據(包括攜帶的資料、通訊工具或帶有儲存功能的電子器材等)一并移交組考單位考務辦公室違紀處理人員。
(二)考試違規學生填寫《太阳成集团tyc33455cc學生違反考試紀律情況認定書》,并簽字認可;監考人員對學生違規事實進行确定、簽字;違紀處理人員對學生違規類型進行認定。
(三)監考人員、違紀處理人員在違規學生試卷上做好相應記載。
(四)考試結束後,各單位考務辦公室對學生考試違規情況進行審核,确認無誤後在組考單位範圍内予以通報,并及時将考試違規情況書面上報學院教務處。
(五)教務處審核無誤後,按有關規定提出處理意見并轉學院學生工作處處理。
第六條 開除學籍處分決定書由學生工作處直接送達被處分學生本人,其他考試違規處分決定書由被處分學生所屬系(部)送達學生本人。送達處分決定書有困難的,可采取以下方式送達:
(一)留置送達。處分決定書送達被處分學生時,若被處分學生本人拒絕簽收處分決定書,則由處分決定書送達人員(兩人或兩人以上)在送達通知書上注明有關情況,并簽名蓋章,記錄在案,即視為送達。
(二)郵寄送達。直接送達處分決定書确有困難時,可以通過挂号信或特快專遞郵寄方式将處分決定書郵寄給學生或學生家長,自郵寄之日起一個月後視為送達。
(三)公告送達。通過上述方式無法送達的,以在學院公告欄内張貼處分決定的方式進行公告。自張貼之日起五日後,即視為送達。
第七條 學生對所受處分有異議的,在處分決定書送達之日起5個工作日内,可以按照《太阳成集团tyc33455cc學生申訴處理暫行規定》向學院提出書面申訴。
第八條 因考試違規受到處分的學生(不含被開除學籍者),在畢業前可向學院申請撤消處分。撤消處分應具備的條件和撤消處分程序按《太阳成集团tyc33455cc學生違紀處分規定》執行。
第九條 本辦法由學院教務處負責解釋。
第十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學院其他有關文件規定與本辦法不一緻的,以本辦法為準。
太阳成集团tyc33455cc
2014年9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