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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阳成集团tyc33455cc學生違紀處理條例

日期:2014年11月22日 00:00  點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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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加強校風校紀建設,維護學院正常的教學秩序,培養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紀律的“四有”新人,根據國家教育部《普通高等學校學生管理規定》和本院學生管理的有關規定,制定本條例。

第二章 處分等級

第二條 對違犯校紀校規的學生,視其所犯錯誤的性質、情節、後果、認識态度、悔改表現,給予批評教育或下列之一處分:

(一)警告;

(二)嚴重警告;

(三)記過;

(四)留校察看;

(五)開除學籍。

嚴重違紀構成犯罪者,交司法機關依法處理。

第三章 違紀情形及相應處理辦法

第三條 學生違犯政治紀律者,按《湖南省教育廳關于政治紀律及違犯政治紀律暫行處理辦法》處理。

第四條 策劃、組織、煽動鬧事、擾亂社會秩序或學院秩序者,給予以下處分:

(一)經教育能認識改正者,給予記過或留校察看處分。

(二)經教育仍無正确認識,态度不端正,堅持不改者,給予開除學籍處分。

第五條 違犯國家法律、法令、法規,觸犯國家刑律,違反治安管理條例,受到司法部門處罰者,給予下列處分:

(一)被判以管制、拘役、勞動教養或判處徒刑者,給予開除學籍處分。

(二)被判以管制、拘役或徒刑并宣告緩期執行者,如屬于過失犯罪,視情節、事實給予留校察看或開除學籍處分。

(三)依照治安管理條例,被處以行政拘留五天以上七天以内者,給予記過以上處分;被處以行政拘留七天以上十天以内者,給予留校察看以上處分;被處以行政拘留十天以上者,視其情節給予留校察看或開除學籍處分。

(四)被收容審查釋放者,視情節給予警告、嚴重警告、記過、留校察看處分;如屬無問題釋放者,可免予處分。

(五)依照治安管理條例,被處以警告者,給予警告或嚴重警告處分。

(六)依照治安管理條例,被處以罰款,情節嚴重者,給予警告或嚴重警告處分。

(七)收看、複印、傳播淫穢物品者。

1.凡登錄黃色網站,參與收看淫書、淫畫、淫穢錄相片等淫穢物品者,給予記過以上處分。

2.複制、制作、傳播淫穢物品者,給予開除學籍處分。情節嚴重者,移交司法機關處理。

第六條 嚴禁各種賭博行為。初次參與賭博者,給予記過以上處分。屢教不改,不接受教育,再次參與賭博者,給予留校察看處分。

賭博組織者,給予留校察看處分。

第七條 偷竊、詐騙國家、集體或私人财物者,除追回贓物或賠償損失外,視情節給予以下處分:

作案價值在50元以下者給予通報批評;作案價值在50元以上100元以下者,給予警告處分;作案價值100元以上200元以下者,給予嚴重警告處分;作案價值200元以上者,給予記過以上處分。多次作案累計價值在1000元以上者,給予留校察看或開除學籍處分。

第八條 用謊言或其他手段編造假情況,欺騙同學和組織騙準請假的,以曠課論處;騙取助學金、貸款、獎學金和榮譽者,予以取消,并給予嚴重警告以上處分。

第九條 有意損害公物或把公物據為己有者,除按價賠償外,并給予下列處分:

(一)在桌椅牆壁以及其他公共場所亂踢、亂寫、亂畫、亂刻,造成不良影響者,損壞公物價值在50元以下者,給予警告處分。

(二)價值在50元以上100元以下者,給予嚴重警告處分;價值100元以上者,給予記過處分;價值500元以上者,給予留校察看處分。

第十條 對打架鬥毆尋釁鬧事者,視情節和态度,給予下列處分。

(一)策劃者:策劃他人打架并造成嚴重後果者,給予留校察看處分。

(二)參與者:

1.凡動手打人者,給予警告、嚴重警告處分;緻人輕傷者,給予記過、留校察看或開除學籍處分。

2.打架事件已終止,事後又報複對方的,給予留校察看或開除學籍處分。

3.以“勸架”為名,偏袒一方,挑起事端,促使事态擴大者,給予記過或留校察看處分。

(三)僞證者:故意作僞證,并給調查造成困難者,給予警告或嚴重警告處分。

(四)有意為打架提供兇器者:

1.未造成後果者,給予嚴重警告或記過處分。

2.造成不良後果者,給予記過或留校察看處分。

(五)聚衆鬥毆,持械行兇,均給予留校察看以上處分。

(六)凡肇事、打架鬥毆者,須對受害者賠償經濟損失,并承擔醫療費用。

(七)對侮辱、毆打教職工者,加重一級處分。

第十一條 違反作息規定,影響他人作息者,視情況給予以下處分:

(一)在午休、晚上就寝後、白天和晚自習時間(節假日、周末、星期六和星期天白天除外)打撲克、下象棋或從事其他活動,影響他人學習和休息者(經學生工作處批準組織的比賽除外,但應盡量注意不影響他人),初犯者,沒收工具,寫出檢讨;重犯者,給予警告或嚴重警告處分;屢教不改者,給予記過處分。

(二)對無正當理由,夜裡爬牆、爬欄杆進入校區、宿舍區者,給予警告或嚴重警告處分。

第十二條 在學院期間,男女交往有以下行為者,給予相應處分:

(一)在寝室留宿異性者,給予留校察看以上處分。

(二)非法同居者,給予留校察看或開除學籍處分。

第十三條 一學期内無故曠課(包括勞動課、政治活動時間)5學時以内者,應寫出書面檢讨,由班級批評教育;無故曠課6-10學時者,給予通報批評。符合以下條件者,視情節給予相應處分:

(一)無故曠課達11-20學時者,給予警告處分。

(二)無故曠課21-30學時者,給予嚴重警告處分。

(三)無故曠課31-40節者,給予記過處分。

(四)無故曠課41-50節者,給予留校察看處分。

(五)無故曠課達50節及以上者,給予開除學籍處分。

第十四條 對考試(考查)作弊者,除該門課程按零分論處外,視情節分别給予下列處分:

(一)凡舞弊者,無論得逞與否,均給予留校察看及以上處分。

(二)協同作弊者與考試作弊者給予同樣的處分。

(三)由他人代替考試者,被代替者本人與代考者均給予留校察看及以上處分。

(四)作弊行為特别嚴重,态度惡劣者給予開除學籍處分。

第十五條 對未按規定辦理審批登記手續,擅自成立社團、創辦刊物、組織老鄉會、同學會等的策劃、組織人員,給予記過及以上處分;其他人員視具體情況給予批評教育或紀律處分。

第十六條 在校期間,私自下河、下塘遊泳者,給予嚴重警告及以上處分。由此造成的一切後果,均由當事人自行負責。

第十七條 公共場所内穿背心、内短褲、拖鞋者,寫出書面檢讨,由系部進行批評教育;經教育不改者,給予警告以上處分。

第十八條 有下列行為之一者,給予記過及以上的處分:

(一)在餐館、食堂、宿舍或其他公共場所哄鬧、酗酒,在室内或室外甩砸酒瓶等物品,擾亂公共秩序者。

(二)擾亂宿舍、課堂、會場、影劇院等公共場所秩序者。

(三)私用電爐、電熱杯、電熱毯、電燙鬥等電器,在宿舍走廊等場所生明火、燒紙屑或破壞學院管線等公共設施者。

(四)因成績獎懲、實習、畢業分配等原因尋釁滋事者。

(五)拒絕、阻礙國家工作人員或學院管理人員依法執行公務者。

(六)隐匿、毀棄或私拆他人信函及包裹者。

(七)未經允許私自留宿外人者。

(八)未經準假外宿,經教育不改者。

第十九條 學生未經批準,擅自離校不歸超過15天者,按自動退學處理。由學院出具退學決定書,由學生所屬系部将退學決定書送達本人或其監護人,因特殊情況無法送達本人的,以挂号或特快專遞郵寄方式将其寄給學生家長。在此期間發生的各類問題,均由當事者負責。

第二十條 學生在校期間,不得非法經商。進行非法經商且經教育不改者,給予嚴重警告及以上處分。

第二十一條 塗改、僞造證件者,給予警告或嚴重警告處分,由此造成的一切後果,由當事者負責。

第二十二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學生,給予開除學籍處分:

(一)違反憲法,反對四項基本原則、破壞安定團結、擾亂社會秩序的。

(二)觸犯國家法律,構成刑事犯罪的。

(三)違反治安管理規定,受刑事處罰,性質惡劣的。

(四)由他人代替考試、替他人參加考試、組織作弊、使用通訊設備及其他方式作弊,行為嚴重的。

(五)剽竊、抄襲他人研究成果,情節嚴重的。

(六)違反學院規定,嚴重影響學院教育教學秩序、生活秩序以及公共場所管理秩序,侵害他人或組織合法權益,造成嚴重後果的。

(七)屢次違反學院規定,受到紀律處分,經教育不改的。

第二十三條 學院對學生的處分,應當做到程序正當、證據充分、依據明确、定性準确、處分适當。

第二十四條 學院在對學生作出處分決定之前,學生或者其代理人可以進行陳述申辯。

第二十五條 學院對學生作出開除學籍處分,由院長辦公會議研究決定。

第二十六條 學院對學生作出處分,應出具處分決定書,并由相關部門送交本人或其監護人。開除學籍的處分決定書應報省教育廳備案。

第二十七條 學院對學生作出的處分決定包括處分和處分事實、理由及依據,并告知學生可以提出申訴及申訴的期限。

第二十八條 學院成立學生申訴處理委員會,受理學生對取消入學資格、退學處理或者違規、違紀處分的申訴。

學生申訴處理委員會由學院負責人、職能部門負責人、教師代表、學生代表組成。

第二十九條 學生對處分決定有異議的,在接到學院處分決定書之日起5個工作日内,可以向學院學生申訴處理委員會提出書面申訴。

第三十條 學生申訴處理委員會對學生提出的申訴進行複查,并在接到書面申訴15個工作日内,作出複查結論并告知申訴人。需要改變原處分的,由學生申訴處理委員會提交學院重新研究決定。

第三十一條 學生對複查決定有異議的,在接到學院複查決定書之日起15個工作日内,可以向湖南省教育廳提出書面申訴。

第三十二條 從處分決定或者複查決定送交之日起,學生在申訴期内未提出申訴的,學院不再受理其提出的申訴。

第三十三條 被開除學籍的學生,由學院發給學習證明。學生按規定期限離校,檔案、戶口退回其家庭戶籍所在地。

第三十四條 對受處分的學生的其他處罰:

(一)享受學生助學貸款者,受到違紀處分後,立即中止其貸款,經6個月以上考查證明其确有顯著悔改表現的,可以重新申請助學貸款。

(二)享受獎學金者,受到違紀處分後,停發其獎學金。

(三)凡受處分者,受處分學期内取消評優資格。

第三十五條 畢業班學生不給予留校察看處分,但可給予記過處分,按結業生對待。受處分1年後,可由其所在單位出具其思想和工作表現證明,申請補發畢業證書。

第三十六條 學生處分程序:通報批評、警告、嚴重警告、記過處分由各系部決定并公布,處分決定書送學生工作處1份存檔。留校察看處分由各系部整理材料,提出處理意見,報學院學生工作處審核、決定。開除學籍處分由各系部整理材料,提出處理意見,報學生工作處審核後,由學生工作處提交院長辦公會審定。

第三十七條 撤消處分程序:受通報批評、警告、嚴重警告、記過處分者,受處分六個月後,可以提出撤銷處分的書面申請,并由系部考察決定是否撤銷對其的處分。受留校察看處分的學生察看期滿後,經本人申請,由所在班、系部寫出鑒定材料,有顯著進步表現者,報學生工作處審核、決定是否撤銷對其的處分;表現一般者延長察看期(但察看期最多不超過2年),留校察看期間又有違紀行為者,給予開除學籍處分。

第四章 附則

第三十八條 凡學籍挂靠太阳的其他學校學生,參照此條例執行。

第三十九條 本條例由學院學生工作處負責解釋。

第四十條 本條例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二0一0年三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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