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為維護學院正常的教育教學秩序和生活秩序,保障學生身心健康,促進學生德、智、體、美全面發展,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高等教育法》、《普通高等學校學生管理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部令2005年第21号),結合太阳實際,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本規定适用于太阳全日制學生的管理。
第三條學生應當努力學習馬克思列甯主義、毛澤東思想、鄧小平理論和“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确立在中國共産黨領導下走中國特色社會主義道路、實現中華民族偉大複興的共同理想和堅定信念;牢固樹立愛國主義思想,具有團結統一、愛好和平、勤勞勇敢、自強不息的精神;應當遵守憲法、法律、法規,遵守公民道德規範,遵守《高等學校學生行為準則》,遵守學院管理制度,具有良好的道德品質和行為習慣;應當刻苦學習,勇于探索,積極實踐,努力掌握現代科學文化知識和專業技能;應當積極鍛煉身體,具有健康體魄。
第二章 學生的權利與義務
第四條學生在校期間依法享有下列權利:
(一)參加學院教育教學計劃安排的各項活動,使用學院提供的教育教學資源。
(二)參加社會服務、勤工助學,在校内組織、參加健康、積極向上的學生團體及文娛體育等活動。
(三)申請獎學金、助學金及助學貸款。
(四)在思想品德、學業成績等方面獲得公正評價,完成學院規定學業後獲得相應的學曆證書、學位證書。
(五)對學院給予的處分或者處理有異議,可向學院學生申訴處理委員會提出申訴;對學院、教職員工侵犯其人身權、财産權等合法權益,提出申訴或者依法提起訴訟。
(六)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權利。
第五條學生在校期間依法履行下列義務:
(一)遵守憲法、法律、法規。
(二)遵守學院管理制度。
(三)努力學習,完成規定學業。
(四)按規定繳納學費及有關費用,履行獲得獎學金、助學金及助學貸款的相應義務。
(五)遵守學生行為規範,尊敬師長,養成良好的思想品德和行為習慣。
(六)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義務。
第三章 學籍管理
第六條學籍管理按照《太阳成集团tyc33455cc全日制本、專科學生學籍管理辦法》(湘一師院字〔2009〕46号)執行。
第四章 課外活動
第七條學生社團是本院學生自願組織的情趣健康、積極向上的群衆性團體,在校學生可以申請加入。學生成立社團,必須提出社團宗旨、章程、活動内容、形式、經費管理辦法和負責人的書面申請,報學院批準。
第八條學院鼓勵和提倡學生社團開展科技、文化、藝術、體育等活動。
第九條學生社團必須服從學院的領導和管理,在憲法、法律和校紀校規允許範圍内活動,不得從事與本社團宗旨無關的活動。
第十條學生社團邀請校外人員到學院進行社會政治和各類學術活動,須征得學院主管部門同意,必要時應報請學院主管領導審批。
第十一條學生社團和學生個人創辦面向校内的刊物,須經學院批準,并接受學院管理。學生成立跨學校、跨地區的團體和舉辦面向校外的刊物,須經政府主管部門批準。學院禁止非法組織活動和出版非法刊物。
第十二條學院提倡和鼓勵學生開展有益于身心健康的文娛體育活動。學生文娛體育活動不得影響正常的教學秩序和生活秩序。邀請校外文藝團體來院演出,須經學院批準。
第十三條學生應養成高尚、健康的審美情趣,樹立正确的審美觀念,提高審美鑒賞能力。嚴禁傳播、複制、觀看、販賣反動、淫穢書刊和聲像制品。
第十四條學生應參加适當的體育鍛煉,積極參加學院組織的體育競賽活動。
第十五條學院提倡和支持學生開展勤工助學活動,依法保護學生以誠實勞動和服務獲得的收入。
第十六條學生應樹立勞動觀念,虛心學習實踐經驗。學院提倡學生積極參加公益勞動、生産勞動和假期社會實踐活動。
第十七條學生不得從事任何非法經商活動。
第十八條學院鼓勵學生對學院工作提出批評和建議,支持學生參加學院民主管理。學生對國家政務和社會政務的意見和建議,應通過學院向上級組織和有關部門反映。
第十九條學生對有關自身切身利益的問題,應通過正常渠道積極向學院和當地政府反映。
第二十條學生舉行遊行、示威活動,須按法律規定的程序進行。學院有權依法勸阻或制止未經批準的遊行、示威活動。
第二十一條學院内禁止張貼大、小字報。
第二十二條任何組織和個人均不得在校内進行宗教活動。
第五章 校園秩序
第二十三條學生應遵守校園管理制度,愛護校園公共設施,維護校園正常秩序;講究文明禮貌、公共衛生;團結同學,關心集體,熱愛勞動,創造整潔、優美、安靜、安全的學習和生活環境。
第二十四條學生出入校門須遵守學院門衛管理制度,主動出示校徽或學生證,接受門衛管理。
第二十五條學院禁止學生酗酒、賭博、打架鬥毆、聚衆喧嘩,以樹立良好的社會道德風尚。
第二十六條圖書館、教室、實驗室、宿舍等是學生學習、生活的場所,其設備設施是國家财産,學生須愛惜和保護,損壞應予賠償。
第二十七條學生須遵守宿舍管理制度,注意人身、财産的安全。未經學院同意,學生宿舍不得留宿外人。
第二十八條學生應服從學院的管理,尊敬師長,尊重教職員工的勞動。
第六章 獎勵與處分
第二十九條對德、智、體、美諸多方面發展或在思想品德、學業成績、課外活動等方面表現突出的學生,學院視情況可分别授予三好學生、優秀學生幹部等榮譽稱号,并給予适當物質獎勵,也可采用其他表揚和鼓勵的方式,如口頭表揚、通報表揚、發給獎狀證書、獎章、獎品或獎金等。
第三十條對犯錯誤的學生,學院可視其情節輕重給予批評教育或紀律處分。處分分下列五種:
(一)警告。
(二)嚴重警告。
(三)記過。
(四)留校察看。
(五)開除學籍。
受記過及以下處分的學生,受處分六個月後,可由本人申請解除處分。申請解除處分的,應經班級鑒定,表現有明顯進步者,可報學生所在系部,由作出處分決定的部門解除處分。留校察看以一年為期。受留校察看處分的學生,一年内有顯著進步表現的,經系部鑒定,報學院學生工作處審定後,可解除留校察看處分;經教育不改的可開除學籍。
第三十一條對學生的獎勵、處分材料,學院将真實完整地歸入學院學生管理檔案和學生本人的檔案。
第七章 附 則
第三十二條本規定由學院學生工作處負責解釋。
第三十三條本規定自發布之日起施行。原《湖南省第一師範學校學生管理規定》同時廢止。其他有關文件規定與本規定不一緻的,以本規定為準。
二0一0年三月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