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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阳成集团tyc33455cc專職學生輔導員工作條例

日期:2014年11月22日 00:00  點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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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深入貫徹落實《中共中央國務院關于進一步加強和改進大學生思想政治教育的意見》(中發[2004]16号)和《普通高等學校輔導員隊伍建設規定》(教育部令第24号)精神,切實加強輔導員隊伍建設,進一步加強大學生思想政治教育與管理工作,結合學校實際,特對《太阳成集团tyc33455cc專職學生輔導員工作條例》進行修訂,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輔導員是學校教師隊伍和管理隊伍的重要組成部分,具有教師和幹部的雙重身份。學校把輔導員隊伍建設放在與學校教學、科研隊伍建設同等重要位置,統籌規劃,統一領導。

第三條 輔導員是全面貫徹黨的教育方針,開展大學生思想政治教育的骨幹力量,是學校學生日常思想政治教育和管理工作的組織者、實施者和指導者。輔導員應當努力成為學生健全人格的人生導師和健康成長的知心朋友。

第二章 輔導員的工作要求與職責

第四條 輔導員工作要求

1.認真做好學生日常思想政治教育及服務育人工作,加強學生班級建設和管理。

2.遵循大學生思想政治教育規律,堅持繼承與創新相結合,創造性地開展工作,促進學生健康成長與成才。

3.主動學習和掌握大學生思想政治教育方面的理論與方法,不斷提高工作藝術和水平。

4.必須關心學生的心理狀況,做好學生的心理疏導工作,參與心理健康教育的基礎性工作。

5.經常開展相關工作調查和研究,分析工作對象和工作環境的變化,與時俱進,及時調整工作思路和方法。

6.注重運用各種新的工作載體,特别是網絡等現代科學技術和手段,努力拓展工作途徑,貼近實際、貼近生活、貼近學生,提高工作的針對性和實效性,增強工作的吸引力和感染力。

第五條 輔導員的主要工作職責

1.全面負責學生的思想政治教育工作,宣傳黨的路線、方針和政策,幫助大學生樹立正确的世界觀、人生觀、價值觀,确立在中國共産黨領導下走中國特色社會主義道路、實現中華民族偉大複興的共同理想和堅定信念。積極引導學生不斷追求更高的目标,使之樹立共産主義的遠大理想,确立馬克思主義的堅定信念。

2.加強大學生心理健康教育工作,經常性地開展談心活動,引導學生養成良好的心理品質和自尊、自愛、自律、自強的優良品格,增強學生克服困難、經受考驗、承受挫折的能力,有針對性地幫助學生處理好學習成才、擇業交友、健康生活等方面的具體問題,提高思想認識和精神境界。

3.加強與學生家長的聯系,全面了解和掌握學生學習、生活和思想狀況,關心學生健康成長;以班級為基礎,以學生為主體,發揮學生班集體在大學生思想政治教育中的組織力量;針對學生關心的熱點、焦點問題,及時進行教育和引導,化解矛盾沖突,及時處理學生中的突發事件,維護好校園安全和穩定。

4.掌握學生管理的有關政策法規和學校的各項規章制度,教育督促學生遵紀守法。組織學生學習并遵守校紀校規,加強對學生日常生活行為的教育與管理。掌握學生學籍異動情況,做好有關情況的統計工作。認真做好學生學、雜費的催繳工作;協助做好違紀學生的思想教育及處理工作。

5.認真組織學生開展新生入學、軍訓工作,抓好學生的國防教育;切實抓好學風建設,深入學生班級、課堂、宿舍,了解學生的思想、學習、生活狀況,指導學生學習,不斷提高學習效率,鞏固專業思想;輔導員每周必須跟班聽一次課。

6.認真落實家庭經濟困難學生的資助工作,努力做好家庭經濟困難學生的特困補助、勤工助學、獎(助)學金的評定和國家助學貸款的組織、宣傳、教育和催還貸款等工作,積極幫助家庭經濟困難學生完成學業。在學生工作處的指導下,做好大學生城鎮醫療保險的相關工作。

7.積極開展就業指導和服務,為學生提供高效優質的就業指導和信息服務,幫助學生樹立正确的就業觀念。

8.組織、協調班主任和思想政治理論課教師等骨幹力量共同做好經常性的思想政治工作,在學生中開展形式多樣的教育活動;積極組織和指導學生參加學校素質拓展教育的各項活動。

9.參與學生宿舍的安全教育與衛生管理工作,每周至少深入學生宿舍兩次,每月至少全面檢查學生宿舍的安全與衛生狀況一次。了解學生的生活情況,及時向有關部門反映學生的意見和要求,協助解決學生宿舍中存在的問題。新進輔導員必須入住學生公寓一年以上。

10.大力加強黨團組織建設,指導學生黨支部和班委會建設,做好入黨積極分子的培訓和組織發展工作,做好學生骨幹選拔、培養和教育工作,激發學生的積極性、主動性。

第三章 輔導員的選聘與配備

第六條 學校高度重視輔導員的選聘工作,嚴格按照政治強、業務精、作風正、綜合素質優良的要求,擇優錄取,認真選聘輔導員。

第七條 學校專職輔導員按在校全日制本專科學生1:200的比例配備,學生人數較少的系部,必須保證有2名專職輔導員。

第八條 輔導員選聘工作在學校黨委統一領導下,采取組織推薦和公開招聘相結合的方式進行。學校人事處、學生工作部(處)、紀委監察處和系部等相關單位按輔導員任職條件,遵循公平、公開、公正的原則,經筆試、面試考核等相關程序後,擇優錄取進行選聘。

第九條 輔導員的選聘應當堅持如下标準

1.政治強、業務精、紀律嚴、作風正。

2.具備“211工程”大學全日制本科和“211工程”大學全日制碩士研究生學曆(即“雙211”),德才兼備,樂于奉獻,熱愛大學生思想政治教育工作。

3.具有相關的學科專業背景,具備較強的組織管理能力和語言、文字表達能力,接受過系統的上崗培訓并取得合格證書者優先。

4.輔導員應是中共黨員,在校期間擔任過學生幹部者優先,學業成績優良,身心健康,年齡一般不得超過30周歲。

第十條 專職輔導員可兼任系部學生幹事、團總支書記、學生黨支部書記等相關職務,并可承擔思想道德修養與法律基礎、形勢政策教育、心理健康教育、就業指導、軍事理論以及專業課程的教學工作。

第十一條 專職輔導員任職至少為四年。

第十二條 專職輔導員在任職期間,不得無故調離工作崗位,因特殊原因需要調離工作崗位的,應提前三個月向所在系部提出調崗書面申請後,上報學生工作部(處)、人事處,經各分管校領導同意,報學校批準後方可調崗。

第四章 輔導員的管理

第十三條 輔導員實行學生工作部(處)與系部雙重管理。學生工作部(處)是學校管理輔導員隊伍的職能部門,負責全校輔導員的宏觀管理、業務指導、培訓、檢查、考核、獎懲等工作。

第十四條 系部要加強輔導員的日常管理,定期召開輔導員工作會議,研究和部署輔導員工作,定期檢查和不定期抽查輔導員的工作情況,指導和督促輔導員做好大學生思想政治教育、管理與服務工作。輔導員的值班、坐班應嚴格遵守所在系部的有關規定和要求,并保持24小時通訊暢通。

第十五條 輔導員一般要在本崗位上工作滿兩年以上才能報考在職研究生。報考在職研究生,必須報告系部黨總支書記(副書記)并經系部集體研究同意,校學生工作部(處)審核并報分管校領導審批。

第十六條 學校建立輔導員工作問責制度。對學生反映問題較多且經查實屬實、年度考核不合格和所帶班級學生發生重大惡性事件及刑事案件的輔導員,由學生工作部(處)會同輔導員所在系部黨總支書記(副書記)對輔導員進行問責,要求輔導員書面說明情況,提出具體整改方案,進行限期整改,并根據具體情況給予适當處理或處分。

第十七條 學校支持、鼓勵輔導員開展學生工作研究,不斷探索思想政治教育工作的新内容、新方法和新途徑,積極參加學校、系部組織的思想政治工作研究、調研工作。輔導員每學年至少要撰寫一篇工作調查報告或公開發表一篇與本職工作相關的研究論文。

第五章 輔導員的培養與發展

第十八條 學校把輔導員的培養納入學校師資培訓規劃和人才培養計劃,享受專任教師培養同等待遇。學校努力為輔導員創造優良的工作和生活環境,有目的、有計劃地安排相應時間的在職培訓和進修。

第十九條 輔導員可按助教、講師、副教授、教授的要求評聘相關專業技術職務。

第二十條 優秀輔導員可以破格提拔使用,優先推薦(免試、單考)攻讀思想政治教育專業在職碩士、博士研究生,畢業以後專職從事大學生思想政治教育工作。

第二十一條 學院根據輔導員的任職年限及實際工作表現,确定相應級别的行政待遇,給予相應的政策傾斜。碩士研究生畢業的輔導員,行政晉級實行一、四、七制,即在輔導員崗位連續工作一年且考核稱職的定行政副科級、連續工作四年并被評為校級以上優秀輔導員一次以上定正科級、連續工作七年并被評為校級以上優秀輔導員一次以上定副處級。本科畢業的輔導員則實行三、六、九制,在輔導員崗位連續工作三年且考核稱職的定行政副科級、連續工作六年并被評為校級以上優秀輔導員一次以上定正科級、連續工作九年并被評為校級以上優秀輔導員一次以上定副處級。離開輔導員工作崗位後,不保留行政級别。在輔導員崗位工作滿15年後,轉行政崗位仍享受相應行政級别待遇。

第二十二條 學校設輔導員特殊補貼,補貼與本人年度考核結果挂鈎的辦法發放。履行輔導員工作職責,年度考核為稱職以上的輔導員按每月200元(按10個月發放)的标準發放特殊補貼。

第二十三條 輔導員入住學生公寓,履行工作職責,每月發放值班補助300元(按10個月計算);輔導員免費入住學生宿舍,水電費給予一定額度補助。

第六章 輔導員的考核與獎懲

第二十四條 學校每年由學生工作部(處)負責組織對輔導員單獨進行考核一次。考核采取定性與定量考核相結合,對輔導員的德、能、勤、績、廉等方面進行綜合考核。

第二十五條 考核采取分項評分的辦法進行,分個人自評、學生評議、系部考核、學生工作部(處)考核和附加分五個方面,其中個人自評占10%、學生評議占20%,系部考核占40%,學生工作部(處)考核占30%,附加分作為評優參考。

第二十六條 輔導員的考核結果分為:優秀、稱職、不稱職。“優秀輔導員”比例為輔導員在崗人數的20﹪。同時,學校建立優秀輔導員表彰獎勵制度,獎勵标準及辦法按學校教職工年度考核獎勵辦法執行。

第二十七條 對于年終考核不稱職的輔導員,系部領導和學生工作部(處)領導對其進行戒勉談話,進行批評教育,提出整改意見,限期整改,當年不得提拔或晉升高一級專業技術職務;連續兩年考核不稱職者,按學校人事管理有關規定進行處理。對違反學校紀律,造成惡劣影響者,按學校相關規定給予紀律處分,并調離輔導員崗位或予以解聘。

第七章 附 則

第二十八條 本條例适應于學校專職輔導員。

第二十九條 本條例由學生工作部(處)負責解釋,自頒布之日起執行,原條例廢止。

二Ο一0年四月修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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