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中國特色社會主義進入新時代,我國社會主要矛盾已經轉化為人
民日益增長的美好生活需要和不平衡不充分的發展之間的矛盾。 2. 黨的十九大主題是:不忘初心、牢記使命,高舉中國特色社會主義 偉大旗幟,決勝全面建成小康社會,奪取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
義偉大勝利,為實現中華民族偉大複興的中國夢不懈奮鬥。
3. 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是對馬克思列甯主義、毛澤東思想、鄧小平理論、“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科學發展觀的 繼承和發展,是馬克思主義中國化最新成果。
4. 全面推進黨的政治建設、思想建設、組織建設、作風建設、紀律
建設,把制度建設貫穿其中,深入推進反腐敗鬥争。
5. 确保到二〇二〇年我國現行标準下農村貧困人口實現脫貧,貧困 縣全部摘帽,解決區域性整體貧困,做到脫真貧、真脫貧。
6. 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明确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最
本質的特征是中國共産黨領導。
7. 實施共建“一帶一路”倡議,發起創辦亞洲基礎設施投資銀行, 設立絲路基金,舉辦首屆“一帶一路”國際合作高峰論壇、亞太 經合組織領導人非正式會議、二十國集團領導人杭州峰會、金磚 國家領導人廈門會晤、亞信峰會。
8. 脫貧攻堅戰取得決定性進展,六千多萬貧困人口穩定脫貧,貧困 發生率從百分之十點二下降到百分之四以下。
9. 中國共産黨第十九次全國代表大會,是在全面建成小康社會決勝 階段、中國特色社會主義進入新時代的關鍵時期召開的一次十分 重要的大會。
10.中國特色社會主義制度是當代中國發展進步的根本制度保障。
11.文化自信是一個國家、一個民族發展中更基本、更深沉、更持久 的力量。
12.推動形成全面開放新格局。要以一帶一路建設為重點,堅持引進 來和走出去并重,遵循共商共建共享原則,加強創新能力開放合 作,形成陸海内外聯動、東西雙向互濟的開放格局。
13.加快建立綠色生産和消費的法律制度和政策導向,建立健全綠色
低碳節約發展的經濟體系。 14.發展是解決我國一切問題的基礎和關鍵,發展必須是科學發展,
必須堅定不移貫徹創新、協調、綠色、開放、共享的發展理念。 15.全面依法治國是中國特色社會主義的本質要求和重要保障。
16.人民代表大會制度加強人民當家作主制度保障。是堅持黨的領導、 人民當家作主、依法治國有機統一的根本政治制度安排。
17.深化機構和行政體制改革。轉變政府職能,深化簡政放權,創新 監管方式,增強政府公信力和執行力,建設人民滿意的服務型政 府
18.中國特色社會主義道路是實現社會主義現代化、創造人民美好生 活的必由之路。
19.《中國共産黨章程》提出,發展是我們黨執政興國的第一要務。
20.《中國共産黨章程》提出,中國共産黨在領導社會主義事業中,必須堅持以 經濟建設為中心,其他各項工作都服從和服務于這個中心。 21.《中國共産黨章程》規定,黨的民主集中制的基本原則之一是“四個服從”,
即黨員個人服從黨的組織,少數服從多數,下級組織服從上級組
織,全黨各個組織和全體黨員服從黨的全國代表大會和中央委員
會。
22.《中國共産黨章程》規定,黨員如果沒有正當理由,連續 6 個月;不參加黨的 組織生活,或不交納黨費,或不做黨所分配的工作,就被認為是 自行脫黨。
23.《中國共産黨章程》規定,黨選拔幹部努力實現幹部隊伍的革命化、年輕化 、 知識化、專業化。
24.《中國共産黨章程》規定,黨員經過留黨察看,确已改正錯誤的,應當恢複其 黨員的權利;堅持錯誤不改的,應當開除黨籍 。
25.黨的最高領導機關,是黨的全國代表大會和它所産生的中央委員
會 。 26.凡是成立黨的新組織,或是撤銷黨的原有組織,必須由上級黨組織
決定。
27.黨員有表決權,選舉權,被選舉權。
28.黨組織讨論決定問題,必須執行少數服從多數原則。
29.黨支部是黨的基礎組織 。
30.中國共産黨的領導是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最本質的特征,是中國特色社會主義制度的最大優勢。
31.《中國共産黨章程》規定,中國共産黨的宗旨是全心全意為人民服務。
32.《中國共産黨章程》規定,黨員必須密切聯系群衆,向群衆宣傳黨的主張, 遇事同群衆商量,及時向黨反映群衆的意見和要求,維護群衆的
正當利益。
33.《中國共産黨章程》規定,黨員如果沒有正當理由,連續 6 個月不參加黨的組 織生活,或不交納黨費,或不做黨所分配的工作,就被認為是自 行脫黨。
34.《中國共産黨章程》規定,黨的中央委員會每屆任期五年。
35.黨員的黨齡從 預備期滿轉為正式黨員 之日算起。
36.中國共産黨章程規定的各項紀律都必須嚴格遵守和執行,而最首要、最核心 的就是要嚴格遵守和執行黨的政治紀律。
37.全國人民代表大會有權修改憲法。
38.礦藏、水流、森林、山嶺、草原、荒地、灘塗等自然資源,都屬 于國家所有,即全民所有;由法律規定屬于集體所有的森林和山 嶺、草原、荒地、灘塗除外。
39.憲法規定:“父母有撫養教育未成年子女的義務,成年子女有贍
養扶助父母的義務 。”
40.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設機關是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41.我國的民族區域自治地方是自治區、自治州、自治縣。
42.憲法最主要、最核心的價值在于 保障公民基本權利。
43.全國人大常委會認為必要可以召開全國人大臨時會議 。
44.全國人大代表每屆任期為五 年。
45.全國人大會議,必須有三分之二以上代表出席才能舉行。
46.全國人大根據 國務院總理 的提名,決定國務院副總理。
47.中華人民共和國的一切權力屬于 人民 。
48.依據憲法關于公民享有選舉權和被選舉權的資格要求, 應該具有 中國國籍、未被依法剝奪政治權利、年滿十八周歲等。
49.公民享有的各項政治自由中,必須經過申請登記才能合法的自由 是結社自由。
50.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機關依法行使自治權。根據我國《憲法》規 定,自治州人民代表大會、自治縣人民代表大會、自治區人民代
表大會 享有自治條例、單行條例制定權。 51.有權準批特有行政區設立的國家機關是 全國人大 。
52.城市的居民委員會屬于基層群衆性自治組織。
53.《網絡安全法》為了保障網絡安全,維護網絡空間主權和國家安 全、社會公共利益,保護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促 進經濟社會信息化健康發展。
54.習近平指出,做好高校思想政治工作,要因事而化、因時而進、
因勢而新。
55.全國高校思想政治工作會議上,習近平總書記指出要堅持把 立德樹人作為中心環節,把思想政策工作貫穿教育教學全過程。 56.全國高校思想政治工作會議上,習近平總書記指出高等教育發展
水平是一個國家發展水平和發展潛力的重要标志。 57.教師是人類靈魂的工程師,承擔着神聖使命。
58.辦好我國高校,辦出世界一流大學,必須牢牢抓住全面提高人才
培養能力這個核心點,并以此來帶動高校其他工作。 59.要加強師德師風建設,堅持教書和育人相統一,堅持言傳和身教
相統一,堅持潛心問道和關注社會相統一,堅持學術自由和學術 規範相統一,引導廣大教師以德立身、以德立學、以德施教。
60.思想政治工作從根本上說是做人的工作,必須圍繞學生、關照學 生、服務學生,不斷提高學生思想水平、政治覺悟、道德品質、 文化素養,讓學生成為德才兼備、全面發展的人才。
61.深刻認識黨面臨的精神懈怠危險、能力不足危險、脫離群衆危險、 消極腐敗危險的尖銳性和嚴峻性,堅持問題導向,保持戰略定力, 推動全面從嚴治黨向縱深發展。
62.鞏固和發展愛國統一戰線。堅持長期共存、互相監督、肝膽相照 、
榮辱與共,支持民主黨派按照中國特色社會主義參政黨要求更好 履行職能。
63.加強社會保障體系建設。堅持房子是用來住的、不是用來炒的定 位,加快建立多主體供給、多渠道保障、租購并舉的住房制度, 讓全體人民住有所居。
64.中國将高舉和平、發展、合作、共赢的旗幟,恪守維護世界和平、 促進共同發展的外交政策宗旨。
65.青年興則國家興,青年強則國家強。青年一代有理想、有本領、
有擔當,國家就有前途,民族就有希望。 66.農業、農村、農民問題是關系國計民生的根本性問題,必須始終
把解決好“三農”問題作為全黨工作重中之重。 67.十九大報告指出,必須把維護中央對香港、澳門特别行政區全面
管治權和保障特别行政區高度自治權有機結合起來,确保“一國 兩制”方針:不會變、不動搖,确保“一國兩制”實踐不變形、 不走樣。
68.中國共産黨人的初心和使命是為中國人民謀幸福,為中華民族謀
複興。
69.十九大報告提出的“四個偉大”,是偉大鬥争、偉大工程、偉大
事業、偉大夢想。 70.中國共産黨是中國工人階級的先鋒隊,同時是中國人民和中華民
族的先鋒隊,是中國特色社會主義事業的領導核心,代表中國先 進生産力的發展要求,代表中國先進文化的前進方向,代表中國 最廣大人民的根本利益。
71.中國共産黨以馬克思列甯主義、毛澤東思想、鄧小平理論、“三 個代表”重要思想、科學發展觀、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
義思想作為自己的行動指南。 72.中國共産黨在社會主義初級階段的基本路線是:領導和團結全國
各族人民,以經濟建設為中心,堅持四項基本原則,堅持改革開放,自力更生,艱苦創業,為把我國建設成為富強民主文明和諧
美麗的社會主義現代化強國而奮鬥。 73.中國共産黨領導人民建設社會主義生态文明。樹立尊重自然、順
應自然、保護自然的生态文明理念,增強綠水青山就是金山銀山
的意識。 74.黨的全國代表大會每五年舉行一次,由中央委員會召集。中央委
員會認為有必要,或者有三分之一以上的省一級組織提出要求, 全國代表大會可以提前舉行;如無非常情況,不得延期舉行。
75.調整和增選中央委員及候補中央委員的數額,不得超過黨的全國 代表大會選出的中央委員及候補中央委員各自總數的五分之一。
76.中國共産黨黨徽為鐮刀和錘頭組成的圖案。
77.中國共産黨黨旗為旗面綴有金黃色黨徽圖案的紅旗。
78.對黨員的紀律處分有五種:警告、嚴重警告、撤銷黨内職務、留
黨察看、開除黨籍。
79.任何組織或者個人不得侵占、買賣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轉讓土地。
80.2018 年 3 月 11 日,第十三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一次會議經投 票表決,通過了《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修正案》。
81.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監察委員會是最高監察機關。
82.中華人民共和國是工人階級領導的、以工農聯盟為基礎的人民民主專政的社會主義國家。
83.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有受教育的權利和義務。
84.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副主席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選舉。
85.有選舉權和被選舉權的年滿四十五周歲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可 以被選為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副主席。
86.中華人民共和國國歌是《義勇軍進行曲》。
87.居民委員會主任由居民選舉産生。
88.全國高校思想政治工作會議精神中指出增強“四個意識”,堅定“四個自信”中的堅定“四個自信”是指中國特色社會主義道路自信、理論自
信、制度自信、文化自信。
89.習近平強調高校思想政治工作關系高校培養什麼樣的人、如何培
養人以及為誰培養人這個根本問題。 90.我國有獨特的曆史、獨特的文化、獨特的國情,決定了我國必須
走自己的高等教育發展道路,紮實辦好中國特色社會主義高校。 91.十九大報告指出,脫貧攻堅戰取得決定性進展,六千多萬貧困人 口穩定脫貧,貧困發生率從百分之十點二下降到百分之四以下。 92.堅持照鏡子、正衣冠、洗洗澡、治治病的要求,開展黨的群衆路
線教育實踐活動和“三嚴三實”專題教育,推進“兩學—做”,
學習教育常态化制度化,全黨理想信念更加堅定、黨性更加堅強。
93.十九大報告強調,我們堅決維護國家主權和領土完整,絕不容忍
國家分裂的曆史悲劇重演。切分裂祖國的活動都必将遭到全體中
國人堅決反對。
94.《中國共産黨章程》規定,預備黨員預備期滿時,需要繼續考察和教育的, 可以延長預備期,但不能超過一年。
95.《中國共産黨章程》規定,黨的各級領導幹部,無論是由民主選舉産生的, 或是由領導機關任命的,他們的職務都不是終身的,都可以變動
或解除。
96.《中國共産黨章程》規定,黨員個人代表黨組織發表重要主張,如果超出黨 組織已有決定的範圍,必須提交所在的黨組織讨論決定,或向上
級黨組織請示。
97.一切法律、行政法規和地方性法規都不得同憲法相抵觸。
98.國家維護社會秩序,鎮壓叛國和其他危害國家安全的犯罪活動,
制裁危害社會治安、破壞社會主義經濟和其他犯罪的活動,懲辦
和改造犯罪分子。
99.凡具有中華人民共和國國籍的人都是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
100. 全國高校思想政治工作會議精神中指出增強“四個意識”,堅定“四個自信”中的“四個意識”是指政治意識、大局意識、核
心意識、看齊意識。
101. 2016 年 10 月 27 日中國共産黨第十八屆中央委員會第六次全 體會議通過《關于新形勢下黨内政治生活的若幹準則》。
102. 辦好中國的事情,關鍵在黨,關鍵在黨要管黨、從嚴治黨。黨
要管黨必須從黨内政治生活管起,從嚴治黨必須從黨内政治生活
嚴起。
103. 在長期實踐中,我們黨堅持把開展嚴肅認真的黨内政治生活作 為黨的建設重要任務來抓,形成了以實事求是、理論聯系實際、 密切聯系群衆、批評和自我批評、民主集中制、嚴明黨的紀律等 為主要内容的黨内政治生活基本規範。
104. 一九八〇年,黨的十一屆五中全會深刻總結曆史經驗特别是 “文化大革命”的教訓,制定了《關于黨内政治生活的若幹準則》, 為撥亂反正、恢複和健全黨内政治生活、推進黨的建設發揮了重 要作用,其主要原則和規定今天依然适用,要繼續堅持。
105. 新形勢下加強和規範黨内政治生活,必須以中國共産黨章程為根本遵循, 堅持黨的政治路線、思想路線、組織路線、群衆路線,着力增強 黨内政治生活的政治性、時代性、原則性、戰鬥性,着力增強黨 自我淨化、自我完善、自我革新、自我提高能力,着力提高黨的 領導水平和執政水平、增強拒腐防變和抵禦風險能力,着力維護 黨中央權威、保證黨的團結統一、保持黨的先進性和純潔性,努 力在全黨形成又有集中又有民主、又有紀律又有自由、又有統一 意志又有個人心情舒暢生動活潑的政治局面。
106. 新形勢下加強和規範黨内政治生活,重點是各級領導機關和領 導幹部,關鍵是高級幹部特别是中央委員會、中央政治局、中央 政治局常務委員會的組成人員。
107. 共産主義遠大理想和中國特色社會主義共同理想,是中國共産黨人的精神支柱和政治靈魂,也是保持黨的團結統一的思想基礎。 必須高度重視思想政治建設,把堅定理想信念作為開展黨内政治 生活的首要任務。
108. 理想信念動搖是最危險的動搖,理想信念滑坡是最危險的滑 坡。
109. 全黨必須毫不動搖堅持以經濟建設為中心,聚精會神抓好發展 這個黨執政興國的第一要務,堅持以人民為中心的發展思想,統 籌推進“五位一體”總體布局和協調推進“四個全面”戰略布局。
110. 全黨必須毫不動搖堅持四項基本原則,根本是堅持黨的領導, 堅持中國特色社會主義道路、中國特色社會主義理論體系、中國
特色社會主義制度、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文化。
111. 堅決維護黨中央權威、保證全黨令行禁止,是黨和國家前途命 運所系,是全國各族人民根本利益所在,也是加強和規範黨内政 治生活的重要目的。
112. 堅持黨的領導,首先是堅持黨中央的集中統一領導。一個國家、 一個政黨,領導核心至關重要。全黨必須牢固樹立政治意識、大
局意識、核心意識、看齊意識,自覺在思想上政治上行動上同黨 中央保持高度一緻。
113. 同級各個組織中的黨組織和領導幹部要自覺接受同級黨委領 導、向同級黨委負責,重大事項和重要情況及時向同級黨委請示 報告。
114. 政治紀律是黨最根本、最重要的紀律,遵守黨的政治紀律是遵 守黨的全部紀律的基礎。全黨特别是高級幹部必須嚴格遵守黨的 政治紀律和政治規矩。
115. 人民立場是黨的根本政治立場,人民群衆是黨的力量源泉。我 們黨來自人民,失去人民擁護和支持,黨就會失去根基。必須把 堅持全心全意為人民服務的根本宗旨、保持黨同人民群衆的血肉 聯系作為加強和規範黨内政治生活的根本要求。
116. 全黨必須堅決反對形式主義、官僚主義、享樂主義和奢靡之風, 領導幹部特别是高級幹部要以身作則。
117. 民主集中制是黨的根本組織原則,是黨内政治生活正常開展的 重要制度保障。
118. 各級黨委(黨組)必須堅持集體領導制度。凡屬重大問題,要 按照集體領導、民主集中、個别醞釀、會議決定的原則,由集體 讨論、按少數服從多數作出決定,不允許用其他形式取代黨委及 其常委會(或黨組)的領導。
119. 領導班子成員必須堅決執行黨組織決定,如有不同意見,可以 保留或向上一級黨組織提出,但在上級或本級黨組織改變決定以 前,除執行決定會立即引起嚴重後果等緊急情況外,必須無條件 執行已作出的決定。
120. 黨内民主是黨的生命,是黨内政治生活積極健康的重要基礎。 要堅持和完善黨内民主各項制度,提高黨内民主質量,黨内決策、 執行、監督等工作必須執行中國共産黨章程黨規确定的民主原則和程序,任 何黨組織和個人都不得壓制黨内民主、破壞黨内民主。
121. 選拔任用幹部必須堅持中國共産黨章程規定的幹部條件,堅持德才兼備、
以德為先,堅持五湖四海、任人唯賢,堅持信念堅定、為民服務、
勤政務實、敢于擔當、清正廉潔的好幹部标準。把公道正派作為 幹部工作核心理念貫穿選人用人全過程,做到公道對待幹部、公 平評價幹部、公正使用幹部。
122. 選人用人必須強化黨組織的領導和把關作用,落實幹部選拔任 用工作紀實制度,确保每個環節都規範操作。
123. 黨的組織生活是黨内政治生活的重要内容和載體,是黨組織對 黨員進行教育管理監督的重要形式。
124. 堅持“三會一課”制度。黨員必須參加黨員大會、黨小組會和
上黨課,黨支部要定期召開支部委員會會議。
125. 批評和自我批評是我們黨強身治病、保持肌體健康的銳利武 器,也是加強和規範黨内政治生活的重要手段。
126. 批評和自我批評必須堅持實事求是,講黨性不講私情、講真理 不講面子,堅持“團結——批評——團結”,按照“照鏡子、正 衣冠、洗洗澡、治治病”的要求,嚴肅認真提意見,滿腔熱情幫 同志,決不能把自我批評變成自我表揚、把相互批評變成相互吹 捧。
127. 完善權力運行制約和監督機制,形成有權必有責、用權必擔責、 濫權必追責的制度安排。實行權力清單制度,公開權力運行過程
和結果,健全不當用權問責機制,把權力關進制度籠子,讓權力 在陽光下運行。
128. 高等學校實行黨委領導下的校長負責制。
129. 高等學校黨的委員會實行民主集中制,健全集體領導和個人分 工負責相結合的制度。
130. 高等學校黨的委員會由黨員大會或黨員代表大會選舉産生,每
屆任期 5 年。
131. 黨員 100 人以上的,設立黨的委員會。黨員 100 人以下、50 人以上的,設立黨的總支部委員會。
132. 黨的委員會、總支委員會和直屬支部委員會應當配備必要的專
職黨務工作人員。
133. 黨員 7 人以上的支部設立支部委員會,支部委員會由黨員選舉
産生;黨員不足 7 人的黨支部,不設立支部委員會,由黨員大會
選舉支部書記 1 人,必要時增選副書記 1 人。
134. 教師黨支部一般按院(系)内設的教學、科研機構設置;學生
黨支部可以按年級或院(系)設置,學生中正式黨員達到 3 人以 上的班級應當及時設立學生黨支部。
135. 機關、後勤等部門的黨支部一般按部門設置。正式黨員不足 3
人的,可以與業務先進的部門或單位聯合成立黨支部。
136. 高等學校黨的委員會按照黨委領導下的校長負責制,發揮領導
核心作用。
137. 高等學校設立黨的基層紀律檢查委員會(以下簡稱黨的紀律檢 查委員會)。黨的紀律檢查委員會由黨員大會或黨員代表大會選 舉産生。
138. 高等學校黨的紀律檢查委員會設立專門工作機構,配備必要的 工作人員。
139. 高等學校黨的紀律檢查委員會在同級黨委和上級紀律檢查委 員會領導下進行工作。
140. 高等學校黨的委員會應當建立黨校。黨校的主要任務是培訓黨
員、幹部和入黨積極分子。
141. 高等學校黨的委員會要堅持黨管幹部的原則,對學校黨政幹部 實行統一管理。
142. 堅持民主、公開、競争、擇優,按照幹部隊伍革命化、年輕化、
知識化、專業化的方針,堅持德才兼備、以德為先的用人标準,
堅持注重實績、群衆公認的原則選拔任用幹部,提高選人用人公 信度。
143. 學校中層行政幹部的任免,由黨委組織部門負責考察,聽取學 校行政領導意見後,經校黨委(常委)集體讨論決定,按規定程 序辦理。
144. 高等學校黨的委員會統一領導學校思想政治教育工作。
145. 高等學校要堅持育人為本、德育為先,把立德樹人作為根本任
務,充分發揮課堂教學的主渠道作用,努力拓展新形勢下大學生 思想政治教育的有效途徑,形成全員育人、全過程育人、全方位 育人的良好氛圍和工作機制。
146. 思想政治工作要理論聯系實際,緊緊圍繞學校的改革發展穩 定,密切結合教學、科研、管理、服務等各項工作。
147. 高等學校應當将黨務工作和思想政治工作以及輔導員隊伍建 設納入學校人才隊伍建設總體規劃,建立一支以專職人員為骨幹、 專兼職幹部結合的黨務工作和思想政治工作隊伍。
148. 高等學校黨的委員會要研究工會、共青團、學生會、學生社團
等群衆組織工作中的重大問題,支持他們依照國家法律和各自的 章程獨立自主地開展工作。
149. 高等學校黨的委員會領導教職工代表大會,支持教職工代表大 會正确行使職權,在參與學校的民主管理和民主監督、維護教職 工的合法權益等方面發揮積極作用。
150. 2018 年 9 月 21 日,中共中央政治局召開會議,審議《中國共
産黨支部工作條例(試行)》和《2018—2022 年全國幹部教育培 訓規劃》。中共中央總書記習近平主持會議。
151. 黨支部是黨的基礎組織,是黨的組織體系的基本單元。黨的十八大以來,以習近平同志為核心的黨中央高度重視黨支部建設, 要求把全面從嚴治黨落實到每個支部、每名黨員,推動全黨形成 大抓基層、大抓支部的良好态勢,取得明顯成效。
152. 《中國共産黨支部工作條例(試行)》以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
色社會主義思想為指導,既發揚我們黨長期積累的黨支部建設寶 貴傳統,又體現黨的十八大以來基層創造的好做法好經驗,規定 明确、符合實際。
153. 要把抓好黨支部作為組織體系建設的基本内容,鞏固傳統領域 黨支部建設,拓展建設新興領域黨支部,不斷擴大覆蓋面、着力 提高組織力和領導力,突出政治功能、強化政治引領,推動黨支 部擔負好直接教育黨員、管理黨員、監督黨員和組織群衆、宣傳 群衆、凝聚群衆、服務群衆的職責。
154. 要把抓好黨支部作為管黨治黨的基本任務,黨委(黨組)書記
要親力親為,深入支部抓支部,加強黨支部标準化、規範化建設。 要把抓好黨支部作為檢驗黨建工作成效的基本标準,考核評價黨 建工作。
155. 教育部黨組《關于高校黨組織“對标争先”建設計劃的實施意 見》要求院(系)黨組織要做到“5 個到位”,即黨組織領導和
運行機制到位、政治把關作用到位、思想政治工作到位、基層組
織制度執行到位、推動改革發展到位。
156. 中共湖南省委組織部和省教育工委要求各高校的黨支部“五 化”建設要按照“夯實基礎、鞏固提升、全面達标、分步實施” 要求,精準發力,有序推進,力争到 2020 年,全省高校的黨支部 全面達到“五化”标準。
157. 黨的十一大中國共産黨章程首次提出:“黨的基層組織是黨在社會基層組 織中的戰鬥堡壘,是黨的全部工作和戰鬥力的基礎。”
158. 堅持以黨支部為基本單位,以“三會一課”為基本制度,以“兩
學一做”為基本内容,推動組織生活經常、認真、嚴肅,不斷增 強黨内政治生活的政治性、時代性、原則性、戰鬥性。
159. 中國共産黨章程規定,凡有正式黨員 3 人以上的,都應當成立黨的基層組 織。
160. 黨支部人數一般控制在 30 人以内。
161. 教職工黨支部委員會和不設支部委員會的支部書記、副書記, 每屆任期 3 年。
162. 支部書記每年至少為支部黨員講 1 次黨課。
163. 黨員領導幹部要認真執行雙重組織生活制度,以普通黨員身份 參加所在支部組織生活會。
164. 1921 年黨的一大召開時,全國黨員人數隻有 50 多人。
165. 《湖南省高校教職工黨支部“五化”建設合格評估标準(試行)》 指出:大力推進教師黨支部書記“黨建帶頭人、學術帶頭人”工 程,教師黨支部力争通過 3 年時間基本實現“雙帶頭人”支部書
記選拔全覆蓋。
166. “三會一課”記錄每半年接受上一級黨組織審閱,且有上一級 黨組織蓋章簽批。
167. 支部書記每年至少向上一級黨組織書記彙報思想 1 次。
168. 提高發展黨員質量,要嚴格遵守發展黨員 5 階段 25 步驟要 求。
169. 提高發展黨員質量,要認真落實《入黨志願書》編号管理,資 料健全完備,檔案管理規範。
170. 發展對象應接受不少于 3 天或 24 學時的培訓。
171. 要以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為重點,定期組織開 展師生政治理論學習。
172. 新黨員入黨一年之内接受集中學習累計時間不少于 8 學時。
173. 要将“推薦優秀團員作為入黨積極分子人選”作為重要渠道, 入黨積極分子人數與發展對象人數之比一般不低于 3:1。
174. 充分發揮學生黨員先鋒模範作用,引導他們帶頭落實“四個合 格”目标要求。
175. 陣地建設規範化除了場所布局、基本設施外,還強調陣地的日
常管理。
176. “三冊一薄”中的“簿”是指黨費收繳簿。
177. 教工黨支部應按照教職工黨員每人每年 200 元标準安排支部 活動經費。
178. 黨支部是黨的組織基礎,是黨的自身建設和管理黨員最基本的
單位,是黨在社會基層組織中的戰鬥堡壘和領導核心,是黨聯系 群衆的橋梁和紐帶。
179. 為全面從嚴治黨,規範和強化黨的問責工作,根據《中國共産
中國共産黨章程程》,制定《中國共産黨問責條例》。
180. 黨的問責工作是由黨組織按照職責權限,追究在黨的建設和黨 的事業中失職失責黨組織和黨的領導幹部的主體責任、監督責任
和領導責任。
181. 對黨組織的問責方式包括:檢查、通報、改組。
182. 對黨的領導幹部的問責方式包括:通報、誡勉、組織調整或者 組織處理、紀律處分。
183. 問責決定應當由黨中央或者有管理權限的黨組織作出。
184. 根據《中國共産黨問責條例》, 采取組織調整或者組織處理、 紀律處分方式問責的,一般應當向社會公開。
185. 根據《中國共産黨問責條例》,實行終身問責,對失職失責性 質惡劣、後果嚴重的,不論其責任人是否調離轉崗、提拔或者退 休,都應當嚴肅問責。
186. 根據《中國共産黨問責條例》,對失職失責、情節較輕的黨的 領導幹部,應當以談話或者書面方式進行誡勉。
187. 根據《中國共産黨問責條例》,對履行職責不力、情節較重的 黨組,應當責令整改,并在一定範圍内通報。
188. 根據《中國共産黨問責條例》,對失職失責,嚴重違反黨的紀 律、本身又不能糾正的黨組,應當予以改組。
189. 根據《中國共産黨問責條例》,對履行職責不力、情節較輕的 黨組,應當責令其作出書面檢查并切實整改。
190. 根據《中國共産黨問責條例》,問責決定應當由黨中央或者有 管理權限的黨組織作出。其中對黨的領導幹部,紀委(紀檢組)、 黨的工作部門有權采取通報、誡勉方式進行問責;提出組織調整
或者組織處理的建議;采取紀律處分方式問責,按照中國共産黨章程和有關 黨内法規規定的權限和程序執行。
191. 根據《中國共産黨問責條例》,問責決定作出後,應當及時向 被問責黨組織或者黨的領導幹部及其所在黨組織宣布并督促執 行。有關問責情況應當向組織部門通報,組織部門應當将問責決 定材料歸入被問責領導幹部個人檔案,并報上一級組織部門備案; 涉及組織調整或者組織處理的,應當在一個月内辦理完畢相應手 續。
192. 根據《中國共産黨問責條例》,受到問責的黨的領導幹部應當 向問責決定機關寫出書面檢讨,并在民主生活會或者其他黨的會 議上作出深刻檢查。
193. 根據《中國共産黨問責條例》,對履行職責不力的黨的領導幹 部,應當嚴肅批評,依規整改,并在一定範圍内通報。
194. 根據《中國共産黨問責條例》,對失職失責、情節較重,不适 宜擔任現職的黨的領導幹部,應當根據情況采取停職檢查、調整
職務、責令辭職、降職、免職等措施
195. 黨的問責工作就是要落實黨組織管黨治黨政治責任,督促黨的
領導幹部踐行忠誠幹淨擔當。
196. 問責對象是各級黨委(黨組)、黨的工作部門及其領導成員, 各級紀委(紀檢組)及其領導成員,重點是主要負責人。
197. 問責應當分清責任。黨組織領導班子在職責範圍内負有全面領
導責任,領導班子主要負責人和直接主管的班子成員承擔主要領
導責任,參與決策和工作的班子其他成員承擔重要領導責任。 198. 黨的問責工作應當堅持的原則:依規依紀、實事求是,失責必
問、問責必嚴,懲前毖後、治病救人,分級負責、層層落實責任。 199. 2012 年 12 月 4 日,中共中央政治局召開會議,審議通過了中
央政治局關于改進工作作風、密切聯系群衆的八項規定。
200. 湖南省委 2017 年 12 月出台了關于進一步貫徹落實中央八項規定精神的實施辦法。
201. 根據《中共湖南省委關于進一步貫徹落實中央八項規定精神實
施辦法的有關規定》,規範公務接待工作。接待對象在 10 人以内
的,陪餐人數一般不得超過 3 人;超過 10 人的,陪餐人數一般不 得超過接待對象人數的三分之一。
202. 根據《中共湖南省委關于進一步貫徹落實中央八項規定精神實 施辦法的有關規定》,嚴格執行公務接待函告、審批等制度,嚴格 按标準安排接待住宿用房和用餐,嚴禁用公款報銷或者支付應由 個人負擔的費用。
203. 根據《中共湖南省委關于進一步貫徹落實中央八項規定精神實 施辦法的有關規定》,公務接待出行應當安排集中乘車,嚴格控制
随行車輛。
204. 根據《中共湖南省委關于進一步貫徹落實中央八項規定精神實 施辦法的有關規定》, 嚴控樓堂館所建設。嚴格落實中央關于新 建、擴建、遷建和購置樓堂館所有關政策規定,不得以“學院”
“中心”名義建設樓堂館所。
205. 根據《中共湖南省委關于進一步貫徹落實中央八項規定精神實 施辦法的有關規定》,不得以技術業務用房等名義建設辦公用房或 者違反規定在技術業務用房中設置辦公用房。嚴格控制辦公用房 維修改造,嚴格履行審批程序,嚴禁豪華裝修。
206. 根據《中共湖南省委關于進一步貫徹落實中央八項規定精神實 施辦法的有關規定》, 嚴格控制會議活動經費。嚴禁提高會議用 餐、住宿标準,嚴禁組織高消費娛樂、健身活動以及與會議無關 的參觀活動,嚴禁使用會議費購置固定資産及開支與會議無關的 其他費用。
207. 根據《中共湖南省委關于進一步貫徹落實中央八項規定精神實 施辦法的有關規定》,會議場所應安排本單位或本系統内部會議場 所或财政部門确定的會議定點場所,不得在風景區、度假區開會。
208. 根據《中共湖南省委關于進一步貫徹落實中央八項規定精神實 施辦法的有關規定》,會議活動現場布置要簡樸,工作會議一律不 擺放花草、不擺設水果香煙、不制作背景闆。嚴禁以任何名義發 放紀念品,嚴禁将其他開支列入會議經費報銷。
209. 《黨政機關國内公務接待管理規定》中第七條:接待單位應當
根據規定的接待範圍,嚴格接待審批控制,對能夠合并的公務接 待統籌安排。無公函的公務活動和來訪人員一律不予接待。
210. 《黨政機關國内公務接待管理規定》中第十條:接待對象應當 按照規定标準自行用餐。确因工作需要,接待單位可以安排工作 餐一次,并嚴格控制陪餐人數。接待對象在 10 人以内的,陪餐人
數不得超過 3 人;超過 10 人的,不得超過接待對象人數的三分之
一。
211. 《黨政機關國内公務接待管理規定》中第十四條:接待費報銷 憑證應當包括财務票據、派出單位公函和接待清單。
212. 《黨政機關國内公務接待管理規定》中第十六條:接待單位不
得超标準接待,不得組織旅遊和與公務活動無關的參觀,不得組 織到營業性娛樂、健身場所活動,不得安排專場文藝演出,不得
以任何名義贈送禮金、有價證券、紀念品和土特産品等。
213. 黨員堅持公私分明,先公後私,克己奉公。
214. 黨員堅持崇廉拒腐,清白做人,幹淨做事。
215. 黨員堅持尚儉戒奢,艱苦樸素,勤儉節約。
216. 黨員堅持吃苦在前,享受在後,甘于奉獻。
217. 黨員領導幹部廉潔從政,自覺保持人民公仆本色。
218. 黨員領導幹部廉潔用權,自覺維護人民根本利益。
219. 黨員領導幹部廉潔修身,自覺提升思想道德境界。
220. 黨員領導幹部廉潔齊家,自覺帶頭樹立良好家風。
221. 黨的紀律建設必須堅持以馬克思列甯主義、毛澤東思想、鄧小
平理論、“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科學發展觀、習近平新時代中
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為指導,堅持和加強黨的全面領導,堅決維
護習近平總書記黨中央的核心、全黨的核心地位,堅決維護黨中
央權威和集中統一領導,落實新時代黨的建設總要求和全面從嚴治黨戰略部署,全面加強黨的紀律建設。
222. 黨的紀律是黨的各級組織和全體黨員必須遵守的行為規則。
223. 為了維護中國共産黨章程和其他黨内法規,嚴肅黨的紀律,純潔黨的組織, 保障黨員民主權利,教育黨員遵紀守法,維護黨的團結統一,保 證黨的路線、方針、政策、決議和國家法律法規的貫徹執行,根 據《中國共産黨章程》,制定《中國共産黨紀律處分條例》。
224. 黨組織和黨員必須牢固樹立政治意識、大局意識、核心意識、
看齊意識,自覺遵守中國共産黨章程,嚴格執行和維護黨的紀律,自覺接受
黨的紀律約束,模範遵守國家法律法規。
225. 黨内不允許有任何不受紀律約束的黨組織和黨員。
226. 運用監督執紀“四種形态”,經常開展批評和自我批評、約談 函詢,讓“紅紅臉、出出汗”成為常态;黨紀輕處分、組織調整
成為違紀處理的大多數;黨紀重處分、重大職務調整的成為少數; 嚴重違紀涉嫌違法立案審查的成為極少數。
227. 對黨員的紀律處分種類:警告、嚴重警告、撤銷黨内職務、留
黨察看、開除黨籍。
228. 留黨察看處分,分為留黨察看一年、留黨察看二年。
229. 黨員受留黨察看處分期間,沒有表決權、選舉權和被選舉權。
230. 黨員受到警告處分一年内、受到嚴重警告處分一年半内,不得 在黨内提升職務和向黨外組織推薦擔任高于其原任職務的黨外職 務。
231. 受到留黨察看處分的黨員,恢複黨員權利後二年内,不得在黨
内擔任和向黨外組織推薦擔任與其原任職務相當或者高于其原任
職務的職務。
232. 處理違犯黨紀的黨組織和黨員,應當實行懲戒與教育相結合, 做到寬嚴相濟。
233. 一人有本條例規定的兩種以上(含兩種)應當受到黨紀處分的 違紀行為,應當合并處理,按其數種違紀行為中應當受到的最高 處分加重一檔給予處分;
234. 黨組織領導機構集體作出違犯黨紀的決定或者實施其他違犯 黨紀的行為,對具有共同故意的成員,按共同違紀處理。
235. 預備黨員違犯黨紀,情節較輕,可以保留預備黨員資格的,黨
組織應當對其批評教育或者延長預備期;
236. 黨員受到留黨察看處分,其黨内職務自然撤銷。
237. 黨員受到開除黨籍處分,五年内不得重新入黨,也不得推薦擔 任與其原任職務相當或者高于其原任職務的黨外職務。
238. 留黨察看期限最長不得超過二年。
239. 黨紀處分決定作出後,應當在一個月内向受處分黨員所在黨的 基層組織中的全體黨員及其本人宣布,是領導班子成員的還應當 向所在黨組織領導班子宣布,并按照幹部管理權限和組織關系将
處分決定材料歸入受處分者檔案;
240. 對于受到撤銷黨内職務以上(含撤銷黨内職務)處分的,還應 當在一個月内辦理職務、工資、工作及其他有關待遇等相應變更 手續;
241. 在重大原則問題上不同黨中央保持一緻且有實際言論、行為或 者造成不良後果的,給予警告或者嚴重警告處分;
242. 通過網絡、廣播、電視、報刊、傳單、書籍等,或者利用講座、 論壇、報告會、座談會等方式,公開發表堅持資産階級自由化立 場、反對四項基本原則,反對黨的改革開放決策的文章、演說、 宣言、聲明等的,給予開除黨籍處分。
243. 在黨内搞團團夥夥、結黨營私、拉幫結派、培植個人勢力等非 組織活動,或者通過搞利益交換、為自己營造聲勢等活動撈取政 治資本的,給予嚴重警告或者撤銷黨内職務處分;
244. 不按照有關規定向組織請示、報告重大事項,情節較重的,給 予警告或者嚴重警告處分;
245. 幹擾巡視巡察工作或者不落實巡視巡察整改要求,情節較輕 的,給予警告或者嚴重警告處分;
246. 對不明真相被裹挾參加,經批評教育後确有悔改表現的,可以 免予處分或者不予處分。
247. 在涉外活動中,其言行在政治上造成惡劣影響,損害黨和國家 尊嚴、利益的,給予撤銷黨内職務或者留黨察看處分;
248. 違反黨的優良傳統和工作慣例等黨的規矩,在政治上造成不良
影響的,給予警告或者嚴重警告處分;
249. 隐瞞入黨前嚴重錯誤的,一般應當予以除名;
250. 在幹部、職工的錄用、考核、職務晉升、職稱評定和征兵、安 置複轉軍人等工作中,隐瞞、歪曲事實真相,或者利用職權或者 職務上的影響違反有關規定為本人或者其他人謀取利益的,給予 警告或者嚴重警告處分;
251. 違反中國共産黨章程和其他黨内法規的規定,采取弄虛作假或者其他手段 把不符合黨員條件的人發展為黨員,或者為非黨員出具黨員身份 證明的,對直接責任者和領導責任者,給予警告或者嚴重警告處
分;情節嚴重的,給予撤銷黨内職務處分。
252. 違反有關規定辦理因私出國(境)證件、前往港澳通行證,或 者未經批準出入國(邊)境,情節較輕的,給予警告或者嚴重警
告處分;
253. 收受可能影響公正執行公務的禮品、禮金、消費卡和有價證券、 股權、其他金融産品等财物,情節較輕的,給予警告或者嚴重警
告處分;
254. 縱容、默許配偶、子女及其配偶等親屬、身邊工作人員和其他 特定關系人利用黨員幹部本人職權或者職務上的影響謀取私利, 情節較輕的,給予警告或者嚴重警告處分;情節較重的,給予撤 銷黨内職務或者留黨察看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開除黨籍處分。
255. 利用職權或者職務上的影響操辦婚喪喜慶事宜,在社會上造成 不良影響的,給予警告或者嚴重警告處分;
256. 利用職權或者職務上的影響,違反有關規定占用公物歸個人使
用,時間超過六個月,情節較重的,給予警告或者嚴重警告處分; 257. 違反有關規定組織、參加用公款支付的宴請、高消費娛樂、健
身活動,或者用公款購買贈送或者發放禮品、消費卡(券)等, 對直接責任者和領導責任者,情節較輕的,給予警告或者嚴重警 告處分;情節較重的,給予撤銷黨内職務或者留黨察看處分;情 節嚴重的,給予開除黨籍處分。
258. 違反有關規定自定薪酬或者濫發津貼、補貼、獎金等,對直接 責任者和領導責任者,情節較輕的,給予警告或者嚴重警告處分; 情節較重的,給予撤銷黨内職務或者留黨察看處分;
259. 有下列行為之一,對直接責任者和領導責任者,情節較輕的,
給予警告或者嚴重警告處分;情節較重的,給予撤銷黨内職務或 者留黨察看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開除黨籍處分:(一)公款
旅遊或者以學習培訓、考察調研、職工療養等為名變相公款旅遊
的;(二)改變公務行程,借機旅遊的;(三)參加所管理企業、 下屬單位組織的考察活動,借機旅遊的。
260. 違反公務接待管理規定,超标準、超範圍接待或者借機大吃大
喝,對直接責任者和領導責任者,情節較重的,給予警告或者嚴
重警告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撤銷黨内職務處分。
261. 有下列行為之一,對直接責任者和領導責任者,情節較輕的,
給予警告或者嚴重警告處分;情節較重的,給予撤銷黨内職務或
者留黨察看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開除黨籍處分:(一)超标
準、超範圍向群衆籌資籌勞、攤派費用,加重群衆負擔的;(二) 違反有關規定扣留、收繳群衆款物或者處罰群衆的;(三)克扣 群衆财物,或者違反有關規定拖欠群衆錢款的;(四)在管理、 服務活動中違反有關規定收取費用的;(五)在辦理涉及群衆事 務時刁難群衆、吃拿卡要的;(六)有其他侵害群衆利益行為的。 在扶貧領域有上述行為的,從重或者加重處分。
262. 在社會保障、政策扶持、扶貧脫貧、救災救濟款物分配等事項 中優親厚友、明顯有失公平的,給予警告或者嚴重警告處分;
263. 不按照規定公開黨務、政務、廠務、村(居)務等,侵犯群衆 知情權,對直接責任者和領導責任者,情節較重的,給予警告或
者嚴重警告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撤銷黨内職務或者留黨察看
處分。
264. 工作中不負責任或者疏于管理,貫徹執行、檢查督促落實上級
決策部署不力,給黨、國家和人民利益以及公共财産造成較大損 失的,對直接責任者和領導責任者,給予警告或者嚴重警告處分;
造成重大損失的,給予撤銷黨内職務、留黨察看或者開除黨籍處
分。
265. 有下列行為之一,造成嚴重不良影響,對直接責任者和領導責
任者,情節較輕的,給予警告或者嚴重警告處分;情節較重的, 給予撤銷黨内職務或者留黨察看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開除黨 籍處分:(一)貫徹黨中央決策部署隻表态不落實的;(二)熱
衷于搞輿論造勢、浮在表面的;(三)單純以會議貫徹會議、以
文件落實文件,在實際工作中不見諸行動的;(四)工作中有其
他形式主義、官僚主義行為的。
266. 在上級檢查、視察工作或者向上級彙報、報告工作時對應當報 告的事項不報告或者不如實報告,造成嚴重損害或者嚴重不良影 響的,對直接責任者和領導責任者,給予警告或者嚴重警告處分; 情節嚴重的,給予撤銷黨内職務或者留黨察看處分。在上級檢查、 視察工作或者向上級彙報、報告工作時縱容、唆使、暗示、強迫 下級說假話、報假情的,從重或者加重處分。
267. 洩露、擴散或者打探、竊取黨組織關于幹部選拔任用、紀律審
查、巡視巡察等尚未公開事項或者其他應當保密的内容的,給予 警告或者嚴重警告處分;情節較重的,給予撤銷黨内職務或者留黨察看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開除黨籍處分。
268. 在考試、錄取工作中,有洩露試題、考場舞弊、塗改考卷、違
規錄取等違反有關規定行為的,給予警告或者嚴重警告處分;情 節較重的,給予撤銷黨内職務或者留黨察看處分;情節嚴重的, 給予開除黨籍處分。
269. 在黨的紀律檢查、組織、宣傳、統一戰線工作以及機關工作等 其他工作中,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職責,造成損失或者不良影 響的,應當視具體情節給予警告直至開除黨籍處分。
270. 生活奢靡、貪圖享樂、追求低級趣味,造成不良影響的,給予 警告或者嚴重警告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撤銷黨内職務處分。 271. 黨員領導幹部不重視家風建設,對配偶、子女及其配偶失管失
教,造成不良影響或者嚴重後果的,給予警告或者嚴重警告處分; 情節嚴重的,給予撤銷黨内職務處分。
272. 嚴重違反社會公德、家庭美德行為的,應當視具體情節給予警 告直至開除黨籍處分。
273. 國家監察委員會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産生,主任由全國人民代
表大會選舉,副主任、委員由國家監察委員會主任提請全國人民
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任免。
274. 留置時間不得超過三個月。在特殊情況下,可以延長一次,延 長時間不得超過三個月。
275. 對違法的公職人員依照法定程序作出警告、記過、記大過、降
級、撤職、開除等政務處分決定。
276. 《中華人民共和國監察法》自 2018 年 3 月 20 日起施行。
277. 為了深化國家監察體制改革,加強對所有行使公權力的公職人
員的監督,實現國家監察全面覆蓋。
278. 監察機關辦理職務違法和職務犯罪案件,應當與審判機關、檢
察機關、執法部門相互配合,互相制約。
279.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監察委員會是最高監察機關。
280. 地方各級監察委員會對本級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和 上一級監察委員會負責,并接受其監督。
281. 上級監察委員會領導下級監察委員會的工作。
282. 監察委員會依照監察法和有關法律規定履行相關職責。
283. 各級監察委員會派駐或者派出的監察機構、監察專員,根據授
權,按照管理權限依法對公職人員進行監督,提出監察建議,依 法對公職人員進行調查、處置。
284. 監察機關行使監督、調查職權,有權依法向有關單位和個人了 解情況,收集、調取證據。
285. 對可能發生職務違法的監察對象,監察機關按照管理權限,可 以直接或者委托有關機關、人員進行談話或者要求說明情況。
286. 調查過程中,對涉嫌職務違法的被調查人,監察機關可以要求 其就涉嫌違法行為作出陳述,必要時向被調查人出具書面通知。
287. 對涉嫌貪污賄賂、失職渎職等職務犯罪的被調查人,監察機關 可以進行訊問,要求其如實供述涉嫌犯罪的情況。
288. 在調查過程中,監察機關可以詢問證人等人員。
289. 對涉嫌行賄犯罪或者共同職務犯罪的涉案人員,監察機關可以 依照規定采取留置措施。
290. 監察機關調查涉嫌貪污賄賂、失職渎職等嚴重職務違法或者職 務犯罪,根據工作需要,可以依照規定查詢、凍結涉案單位和個 人的存款、彙款、債券、股票、基金份額等财産。凍結的财産經 查明與案件無關的,應當在查明後 3 日内解除凍結,予以退還。 291. 監察機關可以對涉嫌職務犯罪的被調查人以及可能隐藏被調 查人或者犯罪證據的人的身體、物品、.住處和其他有關地方進行
搜查。
292. 留置時間不得超過三個月。在特殊情況下,可以延長一次,延 長時間不得超過.三個月。
293. 對被調查人采取留置措施後,應當在 24 小時以内,通知被留置人員所在單位和家屬,但有可能毀滅、僞造證據,幹擾證人作 證或者串供等有礙調查情形的除外。有礙調查的情形消失後,應 當立即通知被留置人員所在單位和家屬。
294. 人民檢察院經審查,認為需要補充核實的,應當退回監察機關 補充調查,必要時可以自行補充偵查。對于補充調查的案件,應 當在.一個月内補充調查完畢。補充調查以二次為限。
295. 監察對象對監察機關作出的涉及本人的處理決定不服的,可以 在收到處理決定之日起一個月内,向作出決定的監察機關申請複 審,複審機關應當在一個月内作出複審決定。
296. 監察委員會依照法律規定獨立行使監察權,不受行政機關、社
會團體和個人的幹涉。
297. 監察機關依照本法規定收集的物證、書證、證人證言、被調查
人供述和辯解、視聽資料、電子數據等證據材料,在刑事訴訟中 可以作為證據使用。
298. 被調查人既涉嫌嚴重職務違法或者職務犯罪,又涉嫌其他違法 犯罪的,一般應當由監察機關為主調查,其他機關予以協助。
299. 被留置人員涉嫌犯罪移送司法機關後,被依法判處管制、拘役 和有期徒刑的,留置一日折抵管制.一日,折抵拘役、有期徒刑一
日。
300. 對調查工作結束後發現立案依據不充分或者失實,案件處置出 現重大失誤,監察人員嚴重違法的,應當追究負有責任的領導人
員和直接責任人員的責任。
301. 監察機關之間對監察事項的管轄有争議的,由共同的上級監察
機關确定。
302. 黨内監督的重點對象是黨的領導機關和領導幹部特别是主要
領導幹部。
303. 黨組織主要負責人個人有關事項應當在一定範圍内黨内公開, 主動接受監督。
304. 嚴格黨的組織生活制度,民主生活會應當經常化,遇到重要或 者普遍性問題應當及時召開。
305. 巡視是黨内監督的重要形式。省、自治區、直轄市黨委應當推 動市(地、州、盟)和縣(市、區、旗)委員會建立巡察制度, 使從嚴治黨向基層延伸。
306. 發現領導幹部有輕微違紀問題的,上級黨組織負責人應當對其 誡勉談話。
307. 發現領導幹部有思想、作風、紀律等方面苗頭性、傾向性問題 的,有關黨組織負責人應當及時對其提醒談話。
308. 黨的領導幹部述責述廉報告應當載入廉潔檔案,并在一定範圍 内公開。
309. 黨的領導幹部應當每年在黨委常委會(或黨組)擴大會議上述 責述廉。
310. 黨内監督必須強化自上而下的組織監督。
311. 黨内監督的任務是确保中國共産黨章程黨規黨紀在全黨有效執行,維護黨
的團結統一。
312. 紀律檢查機關必須把維護黨的政治紀律和政治規矩放在首位。
313. 巡視工作以馬克思列甯主義、毛澤東思想、鄧小平理論、“三 個代表”重要思想、科學發展觀為指導,深入貫徹習近平總書記 系列重要講話精神和治國理政新理念新思想新戰略,牢固樹立政治意識、大局意識、核心意識、看齊意識,堅定不移維護以習近平同志為核心的黨中央權威和集中統一領導,統籌推進“五位一 體”總體布局和協調推進“四個全面”戰略布局,貫徹新發展理 念,堅定對中國特色社會主義的道路自信、理論自信、制度自信、文化自信,尊崇中國共産黨章程,依規治黨,落實中央巡視工作方針,深化
政治巡視,聚焦堅持黨的領導、加強黨的建設、全面從嚴治黨,
發現問題、形成震懾,推動改革、促進發展,确保黨始終成為中
國特色社會主義事業的堅強領導核心。
314. 巡視工作堅持中央統一領導、分級負責;堅持實事求是、依法 依規;堅持群衆路線、發揚民主。
315. 中央巡視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設在中央紀律檢查委員會。
316. 巡視組實行組長負責制,副組長協助組長開展工作。
317. 巡視工作人員實行任職回避、地域回避、公務回避。
318. 巡視組對巡視對象執行《中國共産黨章程》和其他黨内法規, 遵守黨的紀律,落實全面從嚴治黨主體責任和監督責任等情況進 行監督,着力發現黨的領導弱化、黨的建設缺失、全面從嚴治黨
不力,黨的觀念淡漠、組織渙散、紀律松弛,管黨治黨寬松軟問
題。
319. 被巡視黨組織領導班子及其成員應當自覺接受巡視監督,積極 配合巡視組開展工作。黨員有義務向巡視組如實反映情況。
320. 給予事業單位工作人員的處分種類為:警告、記過、降低崗位
等級或者撤職、開除。
321. 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受處分的期間為:警告,6 個月;記過,12
個月;降低崗位等級或者撤職,24 個月。
322. 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受到警告處分的,在受處分期間,不得聘用
到高于現聘崗位等級的崗位;在作出處分決定的當年,年度考核
不能确定為優秀等次。
323. 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受到開除處分的,自處分決定生效之日起,
終止其與事業單位的人事關系。
324. 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受到記過以上處分的,在受處分期間不得參
加本專業(技術、技能)領域專業技術職務任職資格或者工勤技
能人員技術等級考試(評審)。
325. 事業單位工作人員主動交代違法違紀行為,并主動采取措施有
效避免或者挽回損失的,應當減輕處分或者免予處分。
326. 事業單位工作人員有抄襲、剽竊、侵吞他人學術成果,僞造、
篡改數據文獻,或者捏造事實等學術不端行為的,給予警告或者
記過處分;情節較重的,給予降低崗位等級或者撤職處分;情節
嚴重的,給予開除處分。
327. 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在申報崗位、項目、榮譽等過程中弄虛作假
的,給予警告或者記過處分;情節較重的,給予降低崗位等級或
者撤職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開除處分。
328. 選拔任用黨政領導幹部,必須堅持黨管幹部原則。
329. 選拔任用黨政領導幹部,必須經過民主推薦。
330. 确定考察對象,應當根據工作需要和幹部德才條件,将民主推
薦與平時考核、年度考核、一貫表現和人崗相适等情況綜合考慮,
充分醞釀,防止把推薦票等同于選舉票、簡單以推薦票取人。
331. 考察黨政領導職務拟任人選,必須依據幹部選拔任用條件和不 同領導職務的職責要求,全面考察其德、能、勤、績、廉。
332. 考察黨政領導職務拟任人選,應當聽取考察對象所在單位組織
(人事)部門、紀檢監察機關、機關黨組織的意見,
333. 領導幹部不得在本人成長地擔任縣(市)黨委和政府以及紀檢 機關、組織部門、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公安部門正職領導成 員。
334. 黨政領導幹部任職回避的親屬關系為:夫妻關系、直系血親關
系、三代以内旁系血親以及近姻親關系。
335. 黨和國家工作人員操辦婚禮,宴請人數一般不得超過 200 人
(20 桌),婚嫁雙方同城合辦婚宴的,宴請人數不得超過 300 人
(30 桌)。
336. 黨和國家工作人員操辦婚喪喜慶事宜,不準收受或者變相收受
任何單位和親戚以外人員的禮金及貴重禮品。
337. 黨和國家工作人員不準給親戚以外操辦婚喪和其他喜慶事宜
的黨和國家工作人員送禮金及貴重禮品。
338. 黨和國家工作人員應當在操辦婚禮 10 個工作日前向本級或者
本單位紀檢監察機關(機構)報告,說明操辦事宜、時間、地點、 邀請人數及範圍等情況,承諾遵守相關紀律,并于事後 10 個工作
日内報告遵守承諾情況。操辦葬禮的,應于事後 10 個工作日内報 告實際情況。
339. 對黨和國家工作人員違反本規定的行為不制止、不查處,或者 制止、查處不力的,依據黨風廉政建設責任制規定,對單位主要
領導和分管領導予以問責,并取消單位當年評先評優資格。
340. 在《教育部關于建立健全高校師德建設長效機制的意見》(教
師[2014]10 号)文件中明确:建立健全高校教師違反師德行為的 懲處機制,劃出對高校教師具有警示教育意義的師德禁行行為“紅 七條”。具體内容如下:
341. 損害國家利益,損害學生和學校合法權益的行為;
342. 在教育教學活動中有違背黨的路線方針政策的言行;
343. 在科研工作中弄虛作假、抄襲剽竊、篡改侵吞他人學術成果、
違規使用科研經費以及濫用學術資源和學術影響;
344. 影響正常教育教學工作的兼職兼薪行為;
345. 在招生、考試、學生推優、保研等工作中徇私舞弊;
346. 索要或收受學生及家長的禮品、禮金、有價證券、支付憑證等
财物;
347. 對學生實施性騷擾或與學生發生不正當關系(其他違反高校教
師職業道德的行為)。
348. 《教育部關于印發<嚴禁教師違規收受學生及家長禮品禮金等 行為的規定>的通知》( 教監〔2014〕4 号 )規定:嚴禁通過向
學生推銷圖書、報刊、生活用品、社會保險等商業服務獲取回扣。
349. 《領導幹部報告個人有關事項規定》中規定:組織(人事)部 門應當按照幹部管理權限,對領導幹部報告個人有關事項的真實
性和完整性進行查核。查核方式包括随機抽查和重點查核。随機 抽查每年集中開展一次,按照 10%的比例進行。
350. 領導幹部在報告個人有關事項時,有:無正當理由不按時報告
的;漏報、少報的;隐瞞不報的;查核發現有其他違規違紀問題等 情形之一的,根據情節輕重,給予批評教育、組織調整或者組織
處理、紀律處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