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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阳成集团tyc33455cc教職工代表大會實施辦法

日期:2024年05月31日 10:02  點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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湘一師黨字〔201866


教職工代表大會實施辦法

 

第一章   

第一條  為依法保障教職工參與學校民主管理和監督,完善現代大學制度,促進依法治校,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工會法》、教育部《學校教職工代表大會規定》《湖南省學校教職工代表大會規定》等法律法規的要求,結合我校實際,特制定本實施辦法。

第二條  教職工代表大會是教職工依法參與學校民主決策、民主管理和民主監督的有效平台,是學校聽取教職工意見和建議的重要渠道。

第三條  教職工代表大會高舉中國特色社會主義偉大旗幟,以馬克思列甯主義、毛澤東思想、鄧小平理論和“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科學發展觀、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為指導,全面貫徹執行黨的基本路線和教育方針,認真參與學校民主管理和民主監督。

第四條  教職工代表大會及其代表應遵守國家法律法規,遵守學校規章制度,正确處理國家、學校、集體和教職工的利益關系。

第五條  教職工代表大會在學校黨委領導下開展工作。教職工代表大會的組織原則是民主集中制。

第二章   

第六條  教職工代表大會的職權是:

(一)聽取學校章程草案的制定和修訂情況報告,提出修改意見和建議。

(二)聽取學校發展規劃、教職工隊伍建設、教育教學改革、校園建設以及其他重大改革和重大投資、重大問題解決方案的報告,提出意見和建議。

(三)聽取學校年度工作、财務工作、工會工作報告以及其他專項工作報告,提出意見和建議。

(四)讨論通過學校提出的與教職工利益直接相關的福利、校内分配實施方案以及相應的教職工聘任、考核、獎懲辦法。

(五)審議學校上一屆(次)教職工代表大會提案的辦理情況報告。

(六)按照有關工作規定和安排評議學校領導幹部。

(七)通過多種方式對學校工作提出意見和建議,監督學校章程、規章制度和決策的落實,提出整改意見和建議。

(八)讨論法律法規規章規定以及學校與學校工會商定的其他事項。

教職工代表大會的意見和建議,以會議方式做出決議。

第七條  學校建立健全溝通機制,全面聽取教職工代表大會提出的意見和建議,并合理吸收采納;不能吸收采納的,做出說明。

第三章  教職工代表大會代表

第八條  凡依法享有政治權利,與學校直接簽訂聘用合同,具有勞動人事關系,為人正派,辦事公道,密切聯系群衆,能如實反映教職工意見的教職工可當選為教職工代表大會代表。

第九條  教職工代表大會代表名額按教職工人數确定:按相關規定,教職工1001——5000人的單位,代表名額為6%--10%。教代會換屆時,應在換屆選舉前确定教代會代表總數和各選舉單位的代表人數。

第十條  教職工代表大會代表以分工會為單位,在單位黨組織的領導下,按所分配名額,由教職工直接選舉産生。

教職工代表大會代表的選舉,由校工會制定選舉方案,報學校黨委審定。選舉方案應包括代表人數、組成比例、代表條件、選區劃分、代表名額分配、選舉辦法等。

教職工代表大會代表須經選舉單位全體教職工半數以上通過方得當選。代表選出後,由校工會對代表資格進行審查。

第十一條  教職工代表大會代表以分工會為單位單獨或聯合組成代表團,并推選出代表團團長。

第十二條  教職工代表大會代表應有教師、工人、管理人員、黨組織和工會負責人等各方面人員。一線教師代表不少于代表總數的60%,青年教師、女教職工和少數民族代表應有适當比例。

教職工代表大會代表接受教職工的監督。

第十三條  教職工代表大會代表實行任期制,任期3年或5年,可連選連任。

教職工代表與學校解除聘用合同或者不稱職的,原選舉單位可依照規定程序進行更換或撤換;代表離退休後其代表資格即行中止;代表校内調動後,參加調入單位代表團活動。

第十四條  教職工代表大會代表享有以下權利:

(一)在教職工代表大會上享有選舉權、被選舉權和表決權。

(二)有權在教職工代表大會上充分發表意見和建議,參加教職工代表大會及其工作機構組織的各項活動。

(三)有權對學校和教職工代表大會的工作提出批評和建議,提出提案并對提案辦理情況進行詢問和監督。

(四)有權就學校工作向學校領導和學校有關部門反映教職工的意見和要求。

(五)因履行職責受到壓制、阻撓或者打擊報複時,有權向上級工會、有關部門提出申訴和控告。

第十五條 教職工代表大會代表應當履行以下義務:

(一)努力學習并認真執行黨的路線方針政策、國家的法律法規、黨和國家關于教育改革發展的方針政策,不斷提高思想政治素質和參與民主管理的能力。

(二)積極參加教職工代表大會的活動,認真宣傳、貫徹教職工代表大會決議,完成教職工代表大會交給的任務。

(三)辦事公正,為人正派,密切聯系教職工群衆,如實反映群衆的意見和要求。

(四)及時向本部門教職工通報參加教職工代表大會活動和履行職責的情況,接受評議監督。

(五)自覺遵守學校的規章制度和職業道德,提高業務水平,做好本職工作。

第四章  組織制度

第十六條  學校每學年至少召開1次教職工代表大會,支持教職工代表大會的活動。遇有重大事項,經學校、學校工會或1/3以上教職工代表大會代表提議,可以臨時召開教職工代表大會。

第十七條 教職工代表大會代表兼任工會會員代表大會代表,教職工代表大會與工會會員代表大會可合并召開。

第十八條  教職工代表大會每3年或5年為一屆。期滿進行換屆選舉。如遇特殊情況不能如期換屆,征得多數代表同意可以延期,并報上級工會備案,但延期不能超過1年。

第十九條  教職工代表大會須有23以上代表出席。教職工代表大會根據需要,邀請學校非教職工代表大會代表的縣級以上人大代表、政協委員、學校二級單位黨政工主要負責人、民主黨派負責人和離退休教職工代表作為特邀或列席代表參加會議。特邀或列席代表在教職工代表大會上不具有選舉權、被選舉權和表決權。

第二十條  教職工代表大會的議題,根據學校的中心工作、教職工的普遍要求,由學校工會提交學校研究确定,并提請教職工代表大會表決通過。

第二十一條  教職工代表大會的選舉和表決,須經教職工代表大會代表總數半數以上通過方為有效。

第二十二條  教職工代表大會在代表中推選人員,組成主席團主持會議。主席團由學校各方面人員組成,其中包括學校黨政工主要領導,教師代表應占多數。

主席團設秘書長1名,副秘書長12名,秘書長一般由工會主席擔任。

第二十三條  教職工代表大會可根據實際情況和需要,設立若幹專門委員會。專門工作委員會由若幹委員組成,設主任1名,副主任1-2名。專門工作委員會對教職工代表大會負責,完成教職工代表大會交辦的相關任務。

第五章 工作機構

第二十四條  學校工會為教職工代表大會的工作機構,負責日常工作,并承擔以下與教職工代表大會相關的工作職責:

(一)做好教職工代表大會的籌備工作和會務工作,組織選舉教職工代表大會代表,征集和整理提案,提出會議議題、方案和主席團建議人選。

(二)教職工代表大會閉會期間,組織傳達貫徹教職工代表大會精神,督促檢查教職工代表大會決議的落實,組織各代表組及專門工作委員會的活動,主持召開教職工代表團團長、專門工作委員會負責人聯席會議。

(三)組織教職工代表大會代表的培訓,接受和處理教職工代表大會代表的建議和申訴,維護教職工代表的合法權益。

(四)就學校民主管理工作向學校黨委彙報,與學校溝通。

(五)完成教職工代表大會委托的其他任務。

第二十五條 學校應當為工會承擔教職工代表大會工作機構的職責提供必要的工作條件和經費保障。

第六章 附 則

第二十六條 學校在下屬單位建立二級教職工代表大會制度,在該單位範圍内實行民主管理和監督。

第二十七條  學校制定《太阳成集团tyc33455cc二級教職工代表大會工作規程》《太阳成集团tyc33455cc教職工代表大會代表選舉工作辦法》《太阳成集团tyc33455cc教職工代表大會提案工作條例》《太阳成集团tyc33455cc教職工代表大會專門工作委員會工作規程》等教職工代表大會的相應工作規程,推進教職工代表大會運行機制規範化、制度化。

第二十八條 本實施辦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2000630日頒布的《太阳成集团tyc33455cc教職工代表大會條例》同時廢止。

 

 

 

 

附件:1.太阳成集团tyc33455cc二級教職工代表大會工作規程

2.太阳成集团tyc33455cc教職工代表大會代表選舉工作辦法

3.太阳成集团tyc33455cc教職工代表大會提案工作條例

4.太阳成集团tyc33455cc教職工代表大會專門工作委員會工作規程

 

 

 

中共太阳成集团tyc33455cc委員會

2018630

 

 

 

 

 

 

 

 

 

 

 

 

 

 

太阳成集团tyc33455cc黨委行政辦公室  2018630日印發


 

附件1

太阳成集团tyc33455cc
二級教職工代表大會工作規程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進一步加強基層民主政治建設,更好地保障廣大教職工的民主權利和合法利益,完善現代大學制度,促進依法治校,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工會法》、教育部《學校教職工代表大會規定》《湖南省學校職工代表大會規定》等法律法規,特制定本工作規程。

第二條 本規程适用于校内各二級單位。

第三條 二級教職工代表大會(以下簡稱“二級教代會”)是二級單位實行民主管理的組織機構,是教職工依法參與本單位民主監督和民主管理的基本制度和組織形式,是二級單位決策科學化、民主化的重要渠道,是教職工主人翁地位的具體體現。

第四條 二級教代會的建立和開展各項工作,必須堅持在同級黨組織的領導下、同級行政的支持與校工會的指導下行使職權。

第五條 二級教代會的組織原則是民主集中制。

第二章  職權

第六條 二級教代會行使下列職權:

(一)聽取本單位發展規劃、年度計劃、教職工隊伍建設、學科建設、教育教學改革及其他重大改革方案等重大問題的報告,提出意見和建議;二級教代會對相關決策的實施作出決議。

(二)聽取本單位年度工作、财務工作、工會工作報告以及其他專項工作報告,提出意見和建議。

(三)審議通過本單位崗位責任制方案、教職工的考核辦法、獎懲規定、獎酬金分配方案、可支配資金與自籌資金的管理使用原則和辦法,預決算方案及其他與教職工切身利益密切相關的規章制度。

(四)讨論通過本單位教職工的集體福利事項。

(五)民主評議本單位領導幹部,推進本單位的政務公開,必要時可建議本級和上級機關對幹部給予舉薦、嘉獎、處分、免職,也可以提出批評意見和建議。

第七條 同級行政負責人應支持二級教代會行使民主管理的職權,定期向二級教代會報告工作,聽取意見,認真對待二級教代會的提案和有關決議。

第八條 二級教代會要尊重和支持同級行政領導依法依規地行使行政管理職權,教育廣大教職工嚴格遵守各項規章制度,正确行使民主權利,努力完成各項工作任務。

第三章  代表

第九條 代表的産生:

二級教代會的代表以工會小組或教研室、科室為單位,由教職工直接選舉産生。凡享有公民權的教職工均有選舉權和被選舉權。

第十條 代表的條件:

(一)熱愛黨,熱愛祖國,擁護黨的路線、方針、政策,遵守國家法律、法規,模範遵守校紀校規。

(二)認真做好本職工作,辦事公道,作風正派,在群衆中有一定威信和具有代表性。

(三)關心教代會和工會工作,積極參與教代會的各項活動,具有較高的政治水平和思想素質,有一定的參政議政能力。

(四)能密切關心群衆,熱心做群衆工作,積極反映群衆意見和要求,受到群衆的信賴。

第十一條 代表的權利:

(一)享有選舉權、被選舉權和表決權,有權提出提案和議案。

(二)有權在二級教代會上充分發表意見和建議,有權參加二級教代會及其工作機構組織的各項活動。

(三)有權對本單位和二級教代會的工作提出批評和建議,有權對提案辦理情況進行詢問和監督。

(四)有權對本單位幹部進行評議、監督,對有關部門工作提出咨詢。

(五)因維護教職工合法權益,履行職責受到壓制、阻撓或者打擊報複時,有權向上級工會、有關部門提出申訴和控告。

第十二條 代表的義務:

(一)努力學習思想政治理論,模範執行黨的路線、方針、政策,不斷提高思想政治覺悟。

(二)認真做好本職工作,積極完成教學、科研、服務、管理等各項工作,不斷提高自己的業務和管理水平。

(三)密切聯系群衆,廣泛聽取并及時反映群衆意見和要求,做好群衆工作。

(四)積極參加二級教代會活動,認真貫徹二級教代會決議,努力完成二級教代會确定的各項任務。

第十三條 二級教代會代表資格的調整

二級教代會代表凡有下列情況的,應對其代表資格進行相應處理:

(一)在任期内調離本單位,其代表資格即行中止。

(二)退休的,其代表資格自退休之日起即行中止。

(三)被開除公職或留用察看的,其代表資格自處分之日起即行停止。

(四)因各種原因連續一年及以上不能參加教職工代表大會活動的,其代表資格一般不予保留。

第十四條 二級教代會代表的增補

二級教代會代表缺額的,按照缺額數和代表性進行補選,具體增補程序為:

(一)由工會小組向部門工會提出書面申請。

(二)經部門工會研究同意後,原工會小組按照選舉程序進行選舉,并将選舉結果報部門工會。

(三)部門工會審查同意後,填寫教職工代表登記表,并向本次教職工代表大會報告增補情況。

第十五條 二級教職工代表實行常任制,可以與學校教代會同步,每屆任期3年或5年,到期改選,可以連選連任。學校教職工代表大會的代表應是二級教代會代表。代表受原選單位教職工監督,必要時原選單位可以依照規定的程序更換或補選代表。

第四章  組織制度

第十六條 有教職工50人以上的單位,應當建立二級教代會大會制度;不足50人的單位,建立由全體教職工直接參加的二級教職工大會制度,具有教職工代表大會相同的性質、職權。

二級教代會代表可兼任本單位工會會員代表大會代表,二級教代會可與本單位工會會員代表大會合并召開。

第十七條 代表名額按教職工人數确定:教職工人數在50100人的,代表名額不低于50%,代表數最低不能少于20 人;教職工不足50人的,全體教職工參加。一線教師和職工代表不少于代表總數的60%,青年教師和女教職工代表應占一定比例。

第十八條 各二級單位應當遵守二級教代會的組織和規則,定期召開二級教代會,支持二級教代會的活動。

第十九條  二級教代會每3年或5年為一屆。期滿應當進行換屆選舉。如遇特殊情況不能如期召開,征得多數代表同意可以延期,并報學校工會備案,但延期不能超過一年。

第二十條  二級教代會每學年至少召開一次。遇有重大事項,經二級部門黨政工領導研究,或1/3以上二級教職工代表提議,可以臨時召開二級教代會。

第二十一條  召開二級教代會,應推舉大會主席團,并由主席團執行主席主持會議。主席團成員應包括二級部門黨政工團主要領導幹部,但教學、科研第一線人員應占多數。

主席團成員與正、副秘書長建議名單經協商産生,提交預備會議通過。

第二十二條  二級教代會以工會小組、教研室、科室為單位成立代表小組,由代表民主推選組長。

組長職責是:

(一)主持會議期間代表組的活動。

(二)征集提案。

(三)組織代表積極參加民主管理,負責反映代表意見。

(四)負責有關事項的落實。

第二十三條 二級教代會的議題,應圍繞本單位的中心工作和群衆迫切關心的問題,在廣泛聽取意見的基礎上确定,并提交預備會議通過。

第二十四條 二級教代會須有2/3以上的教職工代表出席方為有效。根據需要可以邀請本單位不是代表的市、區級以上人大代表、政協委員、民主黨派負責人和離退休教職工代表作為特邀或列席代表參加會議。

第二十五條 二級教代會的選舉和表決必須有全體代表半數以上通過方為有效。

第五章  工作機構

第二十六條 部門工會為二級教代會的工作機構,負責日常工作。承擔以下與二級教代會相關的工作職責:

(一)二級教代會的籌備工作,包括召開代表大會的請示報告,選舉代表,提出主席團建議名單,征集、整理提案,提出大會議程,經黨總支批準,确定大會日期。

(二)大會根據需要還可設秘書、宣傳、提案、會務等工作小組,在大會籌備小組的領導下,負責落實會議的全部工作。

(三)大會閉會期間,督促檢查二級教代會決議、決定執行和提案的落實情況,主持召開二級教代會代表組組長、負責人聯席會議;遇重要問題,可按規定召開臨時代表大會。

(四)組織二級教代會代表的培訓,接受和處理二級教代會代表的建議和申訴,維護二級教代會代表的合法權益。

(五)完成二級教代會委托的其他任務。

第二十七條 二級單位行政應當為部門工會承擔二級教代會機構的職責提供必要的工作條件和經費保障。

第六章  工作程序

第二十八條 會議的籌備及開會程序:

(一)做好會前的宣傳教育工作。

(二)做好籌備工作:

1、成立二級教代會籌備工作小組,由二級部門黨政工主要負責人組成,可由黨組織負責人任組長,部門工會主要負責人任副組長;

2、向本單位黨組織和學校工會提出召開二級教代會的報告,經批準後,由本級黨組織發出召開二級教代會的通知;

3、起草二級教代會的文件,準備有關會議材料(包括二級單位行政工作報告、規劃、改革方案等,由行政部門起草;部門工會工作報告及經費使用情況報告、二級教代會專門工作小組組成方案等由部門工會起草);

4、在廣泛聽取群衆意見的基礎上,确定每次二級教代會的議題;

5、分配代表名額,組織選舉代表,并負責代表資格的審查和代表培訓工作;

6、成立提案工作小組,負責征集提案和立案工作;

7、可召開二級部門黨政工聯席會議,聽取黨政工關于召開二級教代會的意見,并統一認識,共同開好二級教代會。

(三)召開預備會議:

教代會預備會議由籌備工作領導小組主持,教代會代表參加。主要議程:

1、聽取大會籌備工作報告;

2、聽取代表資格的審查報告或代表增補情況的說明;

3、通過大會的日程和議題;

4、通過大會主席團名單和秘書長名單;

5、通過民主評議幹部方案以及需要通過決定的其他事項。

預備會議表決一般采取舉手表決方式。

(四)召開正式會議:

教代會正式會議由大會主席團執行主席主持,會議議程一般包括:

1、聽取本單位行政主要負責人作工作報告;

2、聽取本單位行政有關負責人作财務工作報告和其他有關專題報告;

3、聽取審議分工會負責人作教代會和工會工作報告;

4、審議本單位提出的按規定需提交代表大會讨論的改革方案、管理辦法、規章制度;

5、以代表小組為單位組織讨論、審議大會發言;

6、根據上級要求,按評議幹部方案組織民主評議;

7、通過大會決議和其他交付教代會表決的事項。

(五)做好大會精神的宣傳和閉會期間的工作。

第二十九條 二級教代會代表的選舉工作及代表團的組成。

(一)各工會小組根據代表名額進行推薦。

(二)籌備小組根據工會小組推薦的情況,提出代表候選人建議名單。

(三)代表建議名單可在再次聽取群衆意見的基礎上,由籌備小組進行調整後,經黨組織批準,确定代表正式候選人名單。

(四)召開二級單位教職工大會,以無記名方式進行差額選舉。

(五)分工會對代表資格進行審查,其結果張榜公布。

(六)代表組長可由當選為代表的工會小組長擔任或代表組民主推選産生。

第三十條 二級教代會提案工作。

(一)二級教代會提案是二級教代會代表和教職工就本單位發展、管理、教學科研、規章制度、工資勞務及獎金分配、生活福利、教職工隊伍建設等方面提出的議案。

(二)二級教代會召開前1個月左右,由部門工會發出征集提案通知,并将提案表印發給二級教代會代表。

(三)二級教代會代表在廣泛聽取教職工意見的基礎上,填寫提案表交提案工作小組,提案應一事一案。提案由一人提出後,一般須有兩人以上附議。

(四)提案工作小組收到二級教代會代表提案後,應及時進行登記、分類整理。内容相同的進行合并,合并後,原提案人都作為共同提案人。

(五)提案工作小組對提案進行審查,對符合立案條件的提案給予立案,并填寫提案處理表。凡未立案的提案,應将結果答複提案人。

(六)提案立案的原則:

1、符合黨和國家的方針、政策、法律法規的有關規定;

2、屬于本部門行政職權範圍内能處理的問題;

3、符合本部門實際且具有實際價值或作用;

4、屬于個别人的問題,一般不予立案;

5、對于有争議的提案,應提交二級單位黨政工聯席會議确定是否立案。

(七)重大提案應提交二級單位黨政工聯席會議讨論,确需二級教代會讨論、決定的問題應列為大會議題。

(八)提案的落實、檢查及反饋:

1、提案工作小組将提案處理表送交二級單位行政,由其召開有關會議,逐條落實到承辦部門或責任人;

2、承辦部門根據提案提出的問題制訂解決的實施方案,不能落實的說明原因;

3、二級單位分管領導對承辦部門的實施方案進行審核,并責成承辦部門按實施方案進行落實;

4、提案工作小組對提案的辦理情況進行定期和不定期的檢查、督促,并向提案人反饋提案辦理結果。

(九)提案工作小組在二級教代會上報告本次教代會提案征集情況及上次教代會提案的落實情況。

第三十一條 大會議題産生程序

行政、部門工會和教職工代表都可以提出關于教代會議題的意見。由大會籌備組将議題内容整理、審議後,與行政主管協商,初定議題,請示同級黨組織讨論同意後,提交預備會審議通過。

第三十二條 大會決議、決定的産生、通過程序:

(一)在大會充分讨論的基礎上,由大會秘書長起草大會決議和決定(草案)。

(二)大會主席團對決議和決定(草案)審議後進行修改,再提交大會表決。

第三十三條 有關教代會評議幹部的程序,按上級規定執行。

第三十四條 考核評估程序:

(一)二級教代會工作列入同級黨組織工作目标管理。

(二)二級教代會工作列入部門工會工作目标管理,作為考核驗收模範教職工之家的必備條件之一。

(三)考核評估的内容:

1、二級教代會有完整的檔案材料(從籌備到開會全過程,包括制度、提案、會議文件等);

2、代表名冊、提案及會議決議、決定和落實情況;

3、閉會期間的工作,如專門工作小組的情況等;

4、會議的實效。

(四)步驟:

1、部門工會自評小結,申報評估等級;

2、校工會組織交流互評;

3、綜合考核評估;

4、公布考評結果。

第三十五條 各二級單位可根據《湖南省學校教職工代表大會工作規程》及本規程制定本單位二級教代會有關規章制度,并報校工會備案。

第三十六條 本規程的解釋權在校工會。

第三十七條 本規程從公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2

太阳成集团tyc33455cc
教職工代表大會代表選舉工作辦法

                                                 

為了做好學校教職工代表大會代表的選舉,根據《太阳成集团tyc33455cc教職工代表大會實施辦法》,特制定本工作辦法。

第一條  代表人數及組成比例

(一)凡依法享有政治權利,與學校簽訂聘用合同,具有勞動人事關系的教職工,均可當選為教職工代表大會代表。

(二)教職工代表大會代表兼任工會會員代表大會代表,教職工代表大會與工會會員代表大會合并召開。

(三)教職工代表大會代表名額按教職工總數的6%--10%确定。

(四)教職工代表大會代表應有教師、工人、管理人員、黨組織和工會負責人等各方面人員。一線教師代表不少于代表總數的60%,青年教師、女教職工和少數民族代表應有适當比例。

第二條  代表條件

(一)努力學習并認真執行黨的路線方針政策、國家法律法規,自覺遵守學校規章制度和職業道德,提高業務水平,做好本職工作。

(二)辦事公道,作風正派,密切聯系教職工群衆,如實反映教職工的意見和要求。

(三)積極參加教職工代表大會及其工作機構組織的各項活動,依法行使職權,完成教職工代表大會交給的任務。

(四)及時向本部門通報參加教職工代表大會和履行職責情況,接受評議監督。

第三條  選區劃分

以分工會為選舉單位,每個選舉單位為一個選區。

第四條  代表名額分配

根據代表産生比例和代表結構要求,确定代表名額并分配到各選舉單位。

第五條  選舉辦法

(一)教職工代表大會代表以分工會為單位,在單位黨組織的領導下,按所分配名額,由教職工直接選舉産生。

(二)教職工代表大會代表須經選舉單位全體教職工半數以上通過方為當選。如獲得半數選票的代表名額超過應選代表名額時,以得票多的當選。如遇候選人票數相等,不能确定當選人時,可以就票數相等的候選人重新投票确定。獲得過半數選票的代表數量少于應選代表名額時,不足的名額,可以繼續選舉産生。

(三)代表選出後,分工會将代表名單報送校工會,由校工會對代表資格進行審查,并向教職工代表大會報告。

第六條  本辦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3

太阳成集团tyc33455cc
教職工代表大會提案工作條例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太阳成集团tyc33455cc教職工代表大會(以下簡稱“教代會”)提案是全校教職工通過教代會參與學校民主管理和民主監督的重要形式,是學校工作決策民主化、科學化的重要手段,是教代會代表履行職責、行使民主權利的一項重要内容,是廣泛調動教職工積極性,激發教職工主人翁精神的重要途徑。為做好教職工代表大會提案工作,根據《太阳成集团tyc33455cc教職工代表大會實施辦法》的有關規定,特制定本工作條例。

第二條 教代會提案是教代會代表就學校改革、發展、穩定的全局性工作和教職工普遍關心的問題,在廣泛征求教職工意見和調查研究的基礎上提出,經提案工作委員會審查立案後,交承辦單位辦理的合乎規範的書面意見和建議。

第三條 教代會提案必須堅持四項基本原則,遵循黨的路線、方針、政策,符合國家的法律法規和學校的實際,反映廣大教職工的意願。

第二章 提案工作委員會

第四條 提案工作委員會是教代會下設的專門工作機構。召開教代會會議期間,提案工作委員會在學校教代會主席團的領導下,負責提案的征集、整理歸納、審核、報送等工作。教代會閉會期間,在教代會執委會或校工會的主持下開展工作。

第五條 提案工作委員會的成員應為本屆教代會代表,由教代會籌備領導委員會或校工會按照代表總數的3-5%等額或差額提出建議名單,報學校黨委審查同意後,在每屆教代會第一次全體會議上舉手表決選舉确定。

第六條 提案委員會設主任1名,副主任1名,委員3名。屆内委員如需調整,須由委員會将更換的人選提交教代會執委會或校工會,教代會執委會或校工會報校黨委同意後,提交教代會下一次會議确認。

第七條  提案工作委員會的主要職責:

()研究提出本屆教代會的提案工作方案,制定提案工作計劃。

()負責提案的組織、征集、登記、審查、整理歸納和立案等工作,并負責将提案提交承辦部門(單位)辦理,提案辦結後統一進行提案公示。

()對提案辦理工作進行督促檢查,推動承辦部門(單位)認真辦理、落實提案,及時向提案人通報提案辦理情況并征求對提案處理的意見;根據實際需要,可搭建承辦部門(單位)與提案人的提案溝通平台;對提案辦理得不夠認真或有困難的,可向校長報告,督促承辦部門(單位)加快處理或重新辦理。

() 向教代會報告提案征集、歸納、處理及落實情況。

(五)負責提案的回複、總結和資料整理歸檔工作。

第三章 提案征集

第八條  為便于提案的統計和處理,提案工作委員會一般在每次大會召開前一個月,發出征集提案的通知,提案有效征集期截止每次教代會會議閉幕前;教代會閉會期間,教代會代表可随時向教代會執委會或校工會提出提案。

第九條 提案應由第一提案人提交給所在代表團彙總後,統一提交教代會提案工作委員會。

第四章 提案要求

第十條  提案應由教代會正式代表1人提出,須2人(含2人)以上正式代表附議,也可以代表團或專門委員會名義集體提出,提案應有全部提案人的親筆簽名。

第十一條  提案應包括标題(提案題目)、案由 (提出提案的理由、原因和依據)、建議措施(提出解決問題的辦法或對策)。提案書寫應使用統一格式的提案表,用鋼筆書寫或打印,字迹工整,一事一案,言之有據,分析清楚,建議具體,簡明扼要,要有可行性和可操作性。

第十二條  提案内容

(一) 符合下列條件之一者,可列為提案:

1、有關學校貫徹執行黨和國家的路線、方針、政策的問題。

2、有關學校建設、改革、發展方面的問題。

3、有關學校教學、科研、行政管理、後勤服務、職工福利、教師隊伍建設等方面的問題。

4、有關學校精神文明建設方面的問題。

5、教職工普遍關心的問題。

6、有利于維護教職工整體利益的問題。

(二) 有下列情況之一的提案,不予受理:

1、不符合黨和國家方針、政策、法律、法規的問題;

2、内容涉及國家機密的問題;

3、不屬于學校職權範圍内的問題;

4、屬于應向紀檢監察部門舉報或揭發的問題;

5、純屬個人問題;

6、與學校辦學宗旨不相符合,影響學校建設發展的問題;

7、不符合學校發展現狀,或當下無法解決的問題。

第五章 提案審查與立案

第十三條  代表團收到代表提案後,應根據本條例第八條、第九條、第十條、第十一條、第十二條對提案進行初步審理,然後送交提案工作委員會。

第十四條  提案工作委員會對所有提案進行逐個審查,對審核合格的提案,應當予以立案,并進行分類、編号,同一内容,可多案合一,給予一個提案号,并提出建議承辦部門(單位)

第十五條  對不符合要求的提案,按下列方式進行處理:

1、對一案多事,以及不符合第十二條的要求者,不予立案,退回給提案人,并加以解釋說明;

2、對已辦理的重複提案不予立案。

第十六條  提案審查立案後,應向教代會執委會或校工會報告提案征集和立案的情況,并及時交辦。交辦提案時,應辦理交接手續,并提出處理的期限和要求。

第六章 提案辦理與答複

第十七條 已立案的提案辦理程序:

(一)提案工作委員會根據提案内容,整理歸類,交由學校黨政辦公室将提案表呈報校長,校長召集提案辦理會議,将提案落實到具體承辦部門(單位)承辦。

(二)按照“分級負責,歸口辦理”的原則辦理提案,并做好催辦和督辦工作。對涉及兩個或兩個以上部門(單位)辦理的提案,承辦部門(單位)應主動辦理,協辦部門(單位)要積極配合。

(三)承辦部門(單位)對提案提出辦理意見,報分管校領導批閱後,與提案人進行溝通。如提案反映事項重大,承辦部門(單位)難以解決的,由承辦部門(單位)提交學校有關會議研究決定。

(四)提案辦理要有部門(單位)領導分管,專人負責,健全制度,嚴格程序。承辦部門(單位)須在規定的期限内作出已經落實、正在落實、暫緩落實、不能落實等明确答複。對不能落實的,應向學校黨政辦公室以及提案工作委員會說明原因;暫緩落實的,由提案工作委員會根據具體情況重新規定完成期限。

(五)承辦部門(單位)按規定日期辦理完結提案後,及時将辦理意見(複文)以書面形式(A4紙打印,一式兩份,有承辦人、分管校領導簽字和加蓋部門公章)交學校黨政辦公室,黨政辦公室将辦理意見彙總後送提案工作委員會。

第十八條  提案辦理要認真負責,注重實效。凡有條件解決的,要及時落實;因條件所限一時不能解決的,要列入工作計劃或規劃,創造條件,逐步落實;确實無法解決的,要實事求是地說明理由,向提案人解釋清楚。在提案的辦理過程中,承辦部門(單位)應當加強與提案人及有關方面的聯系,及時溝通情況,共同研究落實提案的措施。

第十九條  提案工作委員會要及時将辦理結果答複提案人。提案複文經提案工作委員會審查後,由提案工作委員會反饋給提案人。提案人收到辦理意見後,應及時将滿意度情況反饋給提案工作委員會,以便提案工作委員會督促檢查,進一步做好工作。

第二十條  提案承辦部門(單位)要根據實際情況做好提案的答複工作。提案答複前必須與提案人進行溝通,再正式以文件的形式回複。

第二十一條 對複文的要求:

(一)提案提出的問題已經解決的,要将有關情況作簡要的介紹。

(二)提案所提的問題正在解決的,要告之進展情況和完成時間。

(三)提案所提的問題應該解決但限于條件暫時解決不了的,要充分說明原因,積極争取早日解決。

(四)提案所提的問題确實不可行的,應實事求是地說明情況,解釋清楚。

第二十二條  提案人對提案複文有不同意見時,可直接向承辦部門(單位)或提案工作委員會反映,如屬于經過努力能夠解決而沒有得到解決的問題,可提請承辦部門(單位)重新辦理。承辦部門(單位)按程序重新辦理後的複文應一式二份,一份函複提案人,一份由提案工作委員會存檔。提案工作委員會須再次答複提案人,并做好有關解釋工作。

第二十三條 提案工作委員會負責檢查、督促提案的落實工作,彙總提案的落實情況和反饋意見,報告教代會執委會或校工會,并向教代會作提案工作報告。

第二十四條 提案承辦部門(單位)對于根據現有條件可以處理的提案,如發生不辦理、相互推诿、拖延時間及造成提案表遺失等情況,提案工作委員會将在提案工作報告及公示欄中予以通報,或根據情況由教代會執委會或校工會報學校黨委,追究責任。

第二十五條  提案的落實情況作為二級單位(部門)年終考核及評先評優的依據。

第七章 附 則

第二十六條 本工作條例由學校教代會執委會或校工會負責解釋。

第二十七條  本工作條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4

太阳成集团tyc33455cc
教職工代表大會專門工作委員會工作規程

 

為了充分發揮教代會專門工作委員會在學校民主管理,民主監督中的作用,根據《太阳成集团tyc33455cc教職工代表大會實施辦法》,特制定本工作規程。

第一條  專門工作委員會的設置和組成人員

教職工代表大會設立提案工作委員會、民主管理工作委員會、教職工生活福利管理委員會、教職工權益保障與勞動人事争議調解工作委員會等四個常設性專門工作委員會。

第二條  專門工作委員會職責

(一)提案工作委員會:

1、學習和掌握提案工作的有關法規,依法行使職權;

2、負責代表提案的收集、登記、分類和整理;

3、對提案進行審查立案,填寫提案處理表,送交校長處理;

4、對提案辦理情況進行定期和不定期的檢查監督,向提案人反饋提案辦理結果;

5、向教代會報告本次會議提案征集情況和上次教代會提案的落實情況;

6、辦理教代會交辦的其他工作。

(二)民主管理工作委員會:

1、學習和掌握國家有關校務公開、民主管理的法規政策和學校的規定,依法行使職權;

2、參與學校校務公開、民主管理制度、方案的制定,審議學校及相關部門準備提交教代會讨論的校務公開、民主管理方面的議案;

3、收集教職工對學校校務公開、民主管理的意見和建議,向學校領導和有關部門反映,并作為教代會修改相關決議、決定的依據;

4、參與學校校務公開、民主管理的監督檢查和考核評估,針對存在的問題,提出整改意見;

5、對教代會做出的有關校務公開、民主管理方面的決議、決定的貫徹執行以及有關提案的落實情況進行監督檢查,并向教代會報告;

6、辦理教代會交辦的其他工作。

(三)教職工生活福利管理工作委員會:

1、學習和掌握有關教職工生活福利方面的法律法規和政策規定,依法行使職權;

2、審議學校及相關部門準備提交教代會讨論的教職工生活福利方面的議案;

3、收集整理教職工對生活福利方面的意見、建議,向有關部門反映,并作為教代會修改議案、決議、決定的依據;

4、對教代會作出的教職工生活福利方面的決議、決定的貫徹執行情況以及有關提案的辦理情況進行監督檢查,并将情況向教代會和學校行政報告;

5、保持與有關部門的聯系,參與教職工生活福利方面重要問題的決策;

6、辦理教代會交辦的其他事項。

(四)教職工權益保障與勞動人事争議調解工作委員會:

  1、本着合法、公正、及時的原則,負責保障教職工權益,調解學校内部發生的勞動人事争議;

  2、調解對象為與學校簽訂聘用合同的教職工和行政聘用人當事人雙方;

  3、調解範圍包括:有關執行、變更、解除、終止聘用合同發生的争議;有關錄用、調動、辭職發生的争議;有關職稱、職務、職員聘任發生的争議;有關工資、勞動報酬、福利待遇發生的争議;有關女職工特殊保護問題發生的争議;有關因病、傷殘、死亡發生的争議;有關獎勵、懲處發生的争議;有關退休、社會保險和教職工其他權益方面發生的争議,以及其他與教職工權益有關的争議;

  4、有權決定勞動争議的受理、立案,有權向雙方當事人調查取證、并監督檢查調解協議的執行;

  5、接受勞動争議仲裁委員會的業務指導,為相關仲裁機構了解本校勞動争議的情況提供必要的幫助。

第三條  專門工作委員會通過教職工代表大會全體會議産生,向教職工代表大會負責,接受校工會指導。

第四條  專門工作委員會負責人一般由兩級工會部門負責人或教代會其他代表擔任。

第五條  各專門工作委員會根據各自的職責,制定工作制度和年度工作計劃,積極開展工作。

第六條  每屆專門工作委員會職責行使至下屆教代會專門工作委員會産生為止。

第七條  本工作規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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