太阳成集团tyc33455cc教學儀器設備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加強對高等學院儀器設備的管理,提高其使用效益,根據教育部(教高[2000]9号)《高等學院儀器設備管理辦法》的有關規定,結合太阳實際情況,特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學院的儀器設備均為學院的财産。儀器設備的管理和使用應貫徹“統一領導、歸口管理、責任到人、物盡其用、管用結合”的原則,做到合理配置、資源共享,提高完好率和利用率。
第三條 儀器設備管理的主要任務是:對儀器設備從申請、審批、購置、驗收、建立賬卡、維護維修、使用、調撥直至報廢、處置的全過程實施管理,以保證儀器設備的優化配置和國有資産的安全、完整,充分發揮其使用效益,保證教學、科研等工作的順利進行。
第四條 儀器設備管理工作是一門科學,要勇于改革,勇于實踐,不斷總結經驗,提高管理水平。
第二章 教學儀器設備的購置和驗收
第五條 教學儀器設備的購置,由各處(系、部、館、所)按照學院的總體規劃和發展建設規劃(其内容包括建設的目标、項目内容、應達到的規模、水平、專業設置、利用率、現有設備情況等)制定年度添置計劃。
第六條 資産管理處根據學院年度教學儀器設備經費預算,審核教學儀器設備年度添置計劃,彙合教務處等相關部門在綜合調查研究的基礎上,區分輕重緩急,初步提出教學設備費的安排方案。确定年度建設項目,提交院長審批。
第七條 教學儀器設備購置程序:資産管理處(物資采購科)根據批準的教學儀器設備購置項目進行市場調查,按照固定資産購置審批程序報批。
第八條 儀器設備到貨後,均須嚴格按照《湖南省第一師範學院物資設備實驗細則》到學院資産管理處辦理驗收手續。
第九條 教學儀器設備的購置要按批準的計劃執行。如計劃需要變更,應重新申請和審批。教學儀器設備的采購嚴格按照物資采購程序執行。
第三章 教學儀器設備的管理
第十條 教學儀器設備的管理要嚴格按照固定資産管理規範執行。
(一)凡單價在200元以上,耐用期在一年以上并能單獨使用的均為學院固定資産。具體管理按照固定資産管理規範執行。
(二)凡單價不滿200元,而耐用期在一年以上,可單獨使用的儀器設備為低值耐用品。具體實施按照低值耐用品管理辦法執行。
(三)凡單價不到200元,耐用期不能确保一年的産品為低值易耗品。具體實施按照低值易耗品管理辦法執行。
(四)單價在10萬元(包括10萬)以上的儀器設備,屬大型精密貴重儀器設備。
第十一條 大型儀器設備管理
(一)大型儀器設備和精密貴重儀器設備的購置,以實驗室建設規劃和教學、科研發展規劃為依據,全院統籌考慮。購置前必須有技術和經濟的可行性論證報告,其内容包括購置理由、效益預測、選型論證、安裝和使用條件等,經資産管理處會同有關部門及專家逐項進行論證後,報院長批準。
(二)大型儀器設備到貨後,資産管理處會同有關部門組織驗收小組,負責做好驗收、安裝、調試工作。該小組應有高級職稱專業技術人員、操作人員、管理人員及資産管理部門的人員參加。驗收小組必須提前做好各項準備工作。設備進院及時開箱進行實物驗收,技術驗收及安裝調試,嚴格按照合同條款及産品出廠的技術指标逐項進行驗收工作。驗收結束後寫出書面的驗收報告,若發現有質量問題,使用部門應盡快與供方取得聯系,由個人主觀原因超過索賠期造成損失的,應追究其責任。
(三)大型儀器設備要實行專管,做到定室存放,定人操作、使用和維護。使用部門要制定管理、操作、維護制度,并嚴格執行。大型儀器設備不能拆改或解體使用。
(四)加強大型儀器設備技術檔案的管理,須将有關的審批、采購、技術資料等交院檔案室保管。
(五)大型儀器設備的調撥、報廢、報損、變價等處理,按《太阳成集团tyc33455cc固定資産管理辦法》和《湖南第一師範國有資産管理處置辦法》執行。
(六)大型儀器設備盡量實行“專管共用”或“協作共用”。在滿足本部門教學、科研需要的同時,要積極開展院内外的技術服務工作,如利用率低或閑置,學院資産管理處有權另行調配他用。
第十二條 一般教學儀器設備管理
(一)一般教學儀器設備到院後,要求及時組織驗收。驗收合格後,填制固定資産卡片,财務方可報銷。
(二)自制儀器設備必須考慮到科學性、可行性及經濟的合理性,由實驗室提出計劃,經系、部同意報資産管理處審核,列入自制儀器設備專項計劃,數額大的項目報院長批準執行。試制開發的儀器設備經鑒定合格予以驗收入帳。
(三)教學儀器設備的出借:部門内借用,須本部門領導同意,由本部門資産管理員辦理借用手續。跨部門借用,須經資産管理處同意,由資産管理處固定資産管理科辦理借用手續;私人或外院單位借用,須經資産管理處同意并經主管院長審批。出借儀器必須收取一定的費用,具體按有關收費标準執行。若有損壞,借用單位或個人必須負責修複或賠償。
(四)部門的閑置儀器設備(不含報廢物品),可報資産管理處作調撥處理。報廢、報損的儀器設備按《湖南第一師範國有資産管理處置辦法》的有關規定程序辦理。
第十三條 教學科研儀器設備使用部門必須配備專職或兼職技術人員專人負責本部門教學科研儀器設備帳、物、卡的日常管理工作,在業務上接受資産管理處(固定資産管理科)的指導。大型精密貴重儀器設備必須配備中級以上技術職稱的技術人員負責使用和管理。
第十四條 因進修、培訓(三個月以上)、工作調動、離退休的教職工,必須辦理教學科研儀器設備固定資産、低值耐用品、低值品的管理移交或退還手續。若拒絕辦理者,各部門可按學院有關規定辦理賠償事宜。
第十五條 本辦法由資産管理處負責解釋。
第十六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實行,如有與國家有關規定相抵觸的條款,按國家有關規定辦理。學院過去有關規定如與本辦法不符的,以本辦法為準。